[推薦]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發(fā)展,規(guī)范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fā)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在社會體育活動中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愿服務,并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
第三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低到高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四條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經(jīng)常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堅持科學、文明、安全、誠信的原則,因人、因時、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導者的健身技能和身體素質,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免費培訓和注冊管理,組織和推動各種社會力量支持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fā)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體育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第六條對在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國家體育總局主管全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h級以上地方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納入體育工作規(guī)劃,列入體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工作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管理,依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檢查與監(jiān)督。
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日常工作,由指導工作所在地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實行屬地管理。
第八條體育主管部門可委托社會體育指導員協(xié)會和有關社會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委托的組織”),承擔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的具體工作。
組織系統(tǒng)性較強且具有較好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條件和能力的全國性行業(yè)、單項體育協(xié)會,經(jīng)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并獲得批準(以下簡稱“經(jīng)批準的協(xié)會”),可負責本協(xié)會批準范圍內(nèi)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立全國性和地方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協(xié)會。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協(xié)會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協(xié)會章程,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服務,反映社會體育指導員需求,維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合法權益,承擔體育主管部門委托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
社會體育指導員獲得技術等級稱號后,自愿加入指導工作所在地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協(xié)會。
第十條全國和地方各行業(yè)體育協(xié)會、單項體育協(xié)會等體育社會團體和各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全民健身指導中心等體育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支持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人員申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接受培訓和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務,促進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基層體育組織應當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工作,并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三章申請審批
第十二條熱心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并獲得相應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三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附后),分別批準授予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一)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
(二)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
(三)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
(四)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
第十四條申請授予或者晉升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應當向指導工作所在地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相應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合格證書,或高等體育專業(yè)學歷、體育教師、職業(yè)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優(yōu)秀運動員資質證書;
(三)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
(四)申請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需提交原技術等級證書。
(五)申請授予或晉升有體育專項技能要求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需提交該體育項目的專項技能培訓合格證書。
(六)有參加繼續(xù)教育培訓、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動證明的,可一并提交。
第十五條受理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備后,將二級以上的申請逐級提交相應的體育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
第十六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批準授予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收到申請材料一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批準授予的決定并予以公布。對不予批準的詢問和申訴,應當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被批準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由批準授予的體育主管部門頒發(fā)證書、證章和胸章。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證章和胸章由國家體育總局統(tǒng)一制作。
第四章培訓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確定培訓辦法。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組織編寫補充培訓教材,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有體育專項技能要求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負責編寫該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專項技能培訓大綱和專項技能培訓教材,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在體育教育機構中批準設立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基地,由培訓基地承擔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任務,并對培訓基地開展培訓工作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監(jiān)督。
經(jīng)批準的協(xié)會,應當確定本協(xié)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基地,或者委托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培訓基地承擔培訓任務。
第二十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組織負責對報名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的人員進行審查,對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進行培訓。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提供相應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組織和經(jīng)批準的協(xié)會,應當每年舉辦一次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繼續(xù)培訓教育,并根據(jù)需要適時舉辦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動,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思想素質和業(yè)務能力。
舉辦繼續(xù)培訓教育、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動的部門或組織,應當為參加人員頒發(fā)證書或提供參加證明。
第五章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確定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機構,負責辦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登記注冊、工作注冊和遷移注冊。
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表式由國家體育總局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注冊機構或注冊分支機構、注冊人員應當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建立注冊檔案,保證檔案信息準確、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自獲得技術等級稱號之日起30日內(nèi),持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到指導工作所在地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機構或注冊分支機構、注冊人員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每年12月,持指導工作所在地體育組織或單位開具的社會體育指導業(yè)績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到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機構或注冊分支機構、注冊人員處,進行年度工作注冊。
第二十六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在一個年度內(nèi)超過半年未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不予年度工作注冊。未進行工作注冊的,當年不得申請晉升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因中斷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半年以上未能進行工作注冊的,在恢復指導工作后應當及時進行工作注冊,并自恢復指導工作后計算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因指導工作地離開原登記注冊的縣市區(qū),應當?shù)皆怯涀缘淖詸C構或注冊分支機構、注冊人員處和新到地區(qū)的注冊機構或注冊分支機構、注冊人員處分別辦理遷出和遷入的遷移注冊手續(xù)。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組織應當保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在全民健身活動站點、各類體育健身俱樂部等基層群眾文化體育組織以及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中,應當明確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shù)量和等級要求,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依托各類組織和設施開展志愿服務。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公益崗位,或有組織地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委派到社區(qū)、組織、單位開展志愿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事業(yè)經(jīng)費預算中列支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在用于全民健身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并隨著體育工作經(jīng)費的增長逐步加大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的投入。
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為經(jīng)費困難地區(qū)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補助經(jīng)費,并對西部、邊疆和貧困地區(qū)予以傾斜。
第三十二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擠占。
第三十三條行業(yè)體育協(xié)會、單項體育協(xié)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應當保證必要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
鼓勵其他有關組織、單位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經(jīng)費。
鼓勵社會各界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捐贈和贊助。
第三十四條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組織應當為所管理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辦理責任保險或其他保險。
鼓勵其他組織、單位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辦理責任保險或其他保險。
第三十五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組織應當推進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信息化發(fā)展,提高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進行管理與服務的水平。
第三十六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宣傳,擴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社會影響,樹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條有條件的體育院校和其他學校應當在體育專業(yè)學生中開設社會體育指導的有關課程,組織學生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實踐,對確已符合條件的學生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鼓勵學生在學期間和畢業(yè)之后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三十八條開展全國和地方的優(yōu)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活動,并對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各類體育社會團體和有關組織、單位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表彰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榮譽獎章制度。對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后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為全民健身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分別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金質獎章、銀質獎章和銅質獎章。
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榮譽獎章,由社會體育指導員本人申請,經(jīng)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經(jīng)批準的行業(yè)體育協(xié)會、單項體育協(xié)會推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單位違反本辦法,未履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體育組織的工作人員在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中,侵犯社會體育指導員合法權益,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造成人身、財產(chǎn)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擠占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jīng)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克扣、挪用和擠占的資金,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由批準授予的體育主管部門或者批準的協(xié)會,撤銷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十四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指導活動中有宣揚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內(nèi)容,給全民健身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指導工作所在地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并由指導工作所在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經(jīng)原授予機構批準,撤銷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1993年12月4日發(fā)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
一、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務精神和良好道德素養(yǎng),遵紀守法;
(三)熱心全民健身事業(yè),正在從事或準備從事經(jīng)常性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四)接受有關的組織管理,承擔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參加相應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各等級條件
(一)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具有不少于三個月或30次連續(xù)從事或者協(xié)同從事社會體育指導的工作經(jīng)歷;
2.了解體育健身和比賽的基本知識,初步掌握某項體育健身活動的技能傳授方法,能夠承擔一般性體育健身咨詢和指導工作;
3.了解社會體育工作的基本知識,初步掌握社會體育的組織管理方法,能夠組織開展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體育健身活動。
(二)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體育健身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健身活動的技能傳授和指導工作;
3.基本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熟悉社會體育工作的特點,能夠承擔基層社區(qū)、單位體育健身活動的計劃、實施和總結工作;
4.在基層社區(qū)、單位的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產(chǎn)生良好的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三)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體育健身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較高水平的技能傳授和指導工作;
3.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較多的實踐經(jīng)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基層體育組織的工作;
4.在基層社區(qū)、單位的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產(chǎn)生突出的效果和影響,或者在縣級以上區(qū)域或相當規(guī)模單位、行業(yè)的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產(chǎn)生良好的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二級以下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四)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四年以上;
2.較系統(tǒng)地掌握體育健身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在某項體育健身活動的技能傳授和指導中具有較高的水平,或者在發(fā)展民族、民間傳統(tǒng)體育健身活動中具有特殊造詣;
3.較系統(tǒng)地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和突出的組織能力,能夠承擔較大規(guī)模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能夠撰寫社會體育有關的工作或者調研報告;
4.在縣級以上區(qū)域或者相當規(guī)模單位、行業(yè)的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產(chǎn)生突出的效果和影響;在地級區(qū)域以上或者相當規(guī)模單位、行業(yè)的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產(chǎn)生良好的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一級以下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專項條件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對本項目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有體育專項技能要求的,申請該體育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應當同時符合相應的體育專項技能標準。
四、社會體育指導員有關的條件適用
(一)對各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可以根據(jù)申請者的具體情況,分別在技能傳授指導或者組織管理方面有所側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體育專業(yè)學歷的人員或在職體育教師、職業(yè)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優(yōu)秀運動員并實際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在申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時,可放寬培訓考核與連續(xù)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年限的要求,直接批準授予二級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三)在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申請晉升上一等級稱號時,可適當放寬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年限要求;貢獻特別突出的可破格或越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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