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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中心管理辦法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1
一、生產管理條例
1.對準備生產加工的任務,生產部要填寫生產任務報批單,上報中心主管主任。
2.由中心指定人員發(fā)放生產任務號并填寫生產任務批準單,返回生產部。
3.生產部根據生產任務批準單編寫工藝文件和下達生產任務。
4.生產人員根據工藝規(guī)程和圖紙加工生產,加工后將工件和工藝文件及圖紙一并交回,由生產部負責產品檢驗和入庫,工藝文件和圖紙存檔備查。
5.生產人員接到任務后,必須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6、生產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及時找技術人員解決。
7、生產人員的工作量按工時定額計算,按月結算。
8、若出現加工沒有生產任務號的.情況,按干私活處理,按照中心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二、對外加工管理辦法
1、中心以外人員或客戶需要加工制作,中心辦公室負責接待聯系,上報中心主管主任。
2.經中心主管主任批準,由中心指定人員進行成本核算后客戶可辦理有關手續(xù)。
3.由中心指定人員發(fā)放生產任務號并填寫生產任務批準單,送生產部安排加工制作。
4、生產部接到任務單后,準備相關技術文件,下達生產任務。
5、生產人員接到任務后,必須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6、完成任務后,生產部報中心主管主任。
7、客戶必須先交費后取活。對于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中心主管領導批準。
8、對金額較大(3000元以上)的未帶料生產加工任務,要收取定金,定金額度不得低于材料費。
9、各種費用的收取,由中心財務人員負責。
10、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了促進鐵路高質量發(fā)展,維護良好的運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運輸市場環(huán)境,維護旅客以及貨物、行李、包裹的托運人、收貨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鐵路運輸服務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鐵路運輸服務及對其質量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遵循服務群眾、公正公開的工作原則,形成企業(yè)自律、政府監(jiān)管、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地區(qū)鐵路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轄區(qū)內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地區(qū)鐵路監(jiān)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jiān)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依法對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實施監(jiān)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理旅客、托運人、收貨人的投訴、舉報,組織調解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爭議。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牢記人民鐵路為人民的服務宗旨,建立健全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完善運輸服務設施設備,提高運輸服務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斷提升運輸服務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出行期盼,推動鐵路運輸服務高質量發(fā)展。
第七條
鐵路運輸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服務標準要求,做到安全、正點、可及、便捷、舒適、綠色。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提供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運輸服務設施設備,采取措施確保運輸服務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的運用狀態(tài)并正常使用。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GB 50763)等規(guī)定,配備無障礙設施以及助殘設備,方便行動不便旅客出行。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用于為旅客、托運人及收貨人服務的站房、空間場地和服務設施設備,不得違規(guī)改造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向社會公告的內容以及與旅客、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提供相應水平的服務。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優(yōu)化生產作業(yè)組織,旅客列車晚點時,應當及時通知旅客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服務,采取措施全力恢復正點,確保良好的運輸秩序。
第十三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yè)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渠道向托運人、收貨人提供辦理種類、運輸費用、在途信息等貨物運輸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貨物、行李、包裹運輸到達后,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及時通知旅客或者收貨人領取。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國家規(guī)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并提高公益性運輸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因地制宜改善設施設備條件,優(yōu)化旅客列車開行方案,豐富服務舉措,開好公益性“慢火車”,服務好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旅客。
第十七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yè)發(fā)揮高鐵優(yōu)勢,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優(yōu)化運輸產品供給,大力發(fā)展高鐵快運,提供快捷高效的物流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與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企業(yè)的協調配合,完善聯運設施,共享信息資源,規(guī)范聯運服務,開展多種運輸方式間的旅客聯程運輸,便捷順暢旅客出行。
第十九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yè)發(fā)展集裝化運輸,推廣適用于多式聯運的設施設備,推進應用符合行業(yè)標準的多式聯運運輸單證、電子單證,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與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企業(yè)共享運輸信息,提升綜合運輸效率。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妥善做好應急處置,最大限度保護旅客、托運人、收貨人權益,并確保應急情況下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穩(wěn)定。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支持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鐵路運輸服務信用管理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建立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制定并公布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組織開展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調查,收集群眾對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的意見建議,形成調查報告,反饋鐵路運輸企業(yè)整改。
第二十四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可以聘請?zhí)匮O(jiān)督員監(jiān)督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特邀監(jiān)督員可以從旅客、托運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群體中直接聘請,也可以面向社會招募。
特邀監(jiān)督員可以通過親身體驗等方式收集對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的意見建議,并向鐵路監(jiān)管部門定期反饋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統籌開展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檢查。
鐵路監(jiān)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執(zhí)行鐵路運輸服務質量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標準規(guī)范的情況;
(二)受理、處理鐵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的情況;
(三)承擔國家規(guī)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四)對鐵路監(jiān)管部門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依法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對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書面記錄被檢查單位、時間、地點、內容、發(fā)現的問題,并現場與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確認檢查情況。因特殊情況不能現場確認檢查情況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書面反饋情況。
監(jiān)督檢查人員處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應當依法向被處理對象說明事實、理由及依據,聽取被處理對象的陳述、申辯,告知被處理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應當建立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信息庫,如實記錄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信息,并根據問題嚴重程度進行分類。
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分為運輸服務質量重大問題、運輸服務質量較大問題和運輸服務質量一般問題,具體標準由國家鐵路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依法公告以下事項:
(一)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調查、投訴處理、監(jiān)督檢查等情況;
(二)情節(jié)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鐵路運輸服務質量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評價情況。
第三十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應當邀請鐵路運輸企業(yè)和特邀監(jiān)督員代表,定期組織召開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分析會。
第三十一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調查處理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配合鐵路監(jiān)管部門依法開展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監(jiān)督檢查、調查處理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謊報、瞞報有關信息,不得干擾、阻撓和拒絕。
第三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每年開展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自查,自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鐵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受理、處理情況等。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工作數據、資料的統計和收集,依法向鐵路監(jiān)管部門提供鐵路運輸服務質量相關數據資料。
第三十四條
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可以就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向鐵路運輸企業(yè)、鐵路監(jiān)管部門投訴。
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對鐵路運輸企業(yè)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鐵路監(jiān)管部門申訴。鐵路監(jiān)管部門對申訴涉及的事項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市場監(jiān)測評價中心受國家鐵路局委托統一受理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就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向國家鐵路局的投訴、申訴及建議。
第三十六條
鐵路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鐵路運輸企業(yè)存在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問題,應當責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進行處罰的,依法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3
為了維護中心安全,保障產學研工作順利進行,規(guī)范門禁卡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門禁卡及門禁卡權限申請
第一條 中心門禁系統用卡包括:
1)上海大學工作證(校聘人員);
2)上海大學臨時工作證(院聘人員、實習生);
3)上海大學學生證;
4)上海大學不記名臨時門禁卡(短期工作人員)。
第二條 中心新進人員按照上海大學報到流程辦理工作證。
第三條項目合作人員和校外兼職人員和實習生需要申請中心門禁卡的,須填寫上大學《臨時聘用登記表》并按照流程辦理臨時工作證。
第四條 門禁卡開通和權限變更:須認真填寫< <工程技術訓練中心門禁權限申請表>>,由所在部門主管簽字,經中心辦公室審核并備案申請人信息,報主任審批后,到中心辦公室辦理。非中心人員需申請人所在院系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院系公蓋。--工程技術訓練中心門禁權限申請表-->
第五條 已開通人員的門禁卡權限申請或撤銷:須認真填寫< <工程技術訓練中心門禁權限申請表>>,以此申請表內信息為準,以前的門禁卡權限自行撤銷,由所在部門主管簽字,經中心辦公室審核并備案申請人信息,報主任審批后,到中心辦公室辦理。--工程技術訓練中心門禁權限申請表-->
二、門禁卡的使用
第六條 持卡人進出中心需按照中心的各項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七條 門禁卡應隨身攜帶,便于進出中心辦公和實驗場所。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與他人。如因借與他人使用造成中心損失,后果由借與人負責。
門禁卡的掛失與回收
第八條 為了保護持卡人的利益和中心的安全,發(fā)現門禁卡丟失,立即由本人到信息辦辦理掛失登記,以及到中心辦公室辦理撤銷掛失卡的相關權限。由于門禁卡造成的中心損失,由丟卡人負責。
第九條 丟卡者須到發(fā)卡部門辦理補卡手續(xù),并按照學校規(guī)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條 如有拾到中心他人門禁卡的`,應及時交到中心辦公室。
第十一 條持卡人在調離中心前,須到中心辦公室辦理撤銷門禁卡的相關權限,方可辦理中心的最后離職手續(xù)。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應中心所有門禁卡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xx]488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xx]82號)、財政部《關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xx]467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學校為完成特定的事業(yè)發(fā)展目標而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單項建設金額在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資金(其中:基建、修繕、設備類50萬元、其他類10萬元)。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學校年度預算安排的自有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和創(chuàng)新團隊建設、科研平臺、教學改革、專業(yè)建設、實驗實習基地建設、圖書設備購置、改善辦學條件及其他綜合項目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是“統一規(guī)劃、合理安排、集中管理、追責問效”。
專項資金必須專人管理、?顚S、單獨核算。
第五條
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部門職責
第六條
學校對專項資金實行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專項資金管理,包括預算編制及申報、資金使用及項目執(zhí)行進度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學校專項資金預算草案的審核、專項資金執(zhí)行進度的監(jiān)督及使用成果的績效考評,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呈報專項資金預算草案和績效考評結果。
第八條
財務處職責:
(一)在學校統一領導下,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對各部門提交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其他附報文件進行初步審核;參與專項資金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審查,并負責財務可行性評估;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等。
(二)在申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時,聯系上級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及時報送各種材料,辦理上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請款事宜等。
(三)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主要包括專項資金撥付;督促落實配套資金;審查付款進度是否合理;審查項目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專項資金集中核算與管理;監(jiān)督檢查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建設部門執(zhí)行財經制度情況。
(四)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考評中的財務考評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評價。
(五)其它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一)學校各專項資金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及權限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附件一)。
(二)根據學校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對本部門歸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單位提出的專項資金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建立項目庫,向學校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并對本部門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三)管理和監(jiān)督各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嚴格按相關政策和管理規(guī)定進行項目管理和監(jiān)控。
(五)督促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按時完成。
(六)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績效考評中的`業(yè)務考評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十條
項目建設部門職責:
(一)組織項目申請,落實項目建設和項目管理責任。
(二)嚴格按照財務處下達的經費預算使用專項資金。
(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保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按預算執(zhí)行進度合理使用資金,確保項目按期按質完成。
(四)配合財務處和歸口管理部門做好項目預決算審查及績效評估工作。
(五)按時按要求報送財務報表和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效益分析資料等。
(六)其它工作。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學校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二)屬于本部門或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三)有明確的項目建設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論證。
第十二條
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建設部門,應該按照規(guī)定的資金使用范圍向學校提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第十三條
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需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并組織相關專家組(50萬元以上專業(yè)性項目需有校內外同行專家)進行初評。形成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通過專家組初評的項目方可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三)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對各建設單位所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初審要求:
(1)項目申報條件是否符合學校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
(2)項目申報文本的填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3)項目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4)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審核內容。
經過初審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方可進入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同行專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對初審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政策合規(guī)性、技術可行性、績效目標科學性、財務合理性、建設條件滿足性等。所有評審的項目,均應出具項目審核意見。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列入建設項目庫。
第十五條
項目庫按照統一規(guī)劃、分類管理、合理排序、滾動安排的原則進行管理。
(一)統一規(guī)劃是指項目庫由學校根據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提前統籌安排,按統一要求申報立項。
(二)分類管理是指按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和學校年度預算安排項目分別實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項目建設時間的安排由歸口管理部門與財務處會商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批準。
(四)滾動安排是指當年專項資金預算未安排的延續(xù)項目滾動轉入以后年度項目庫,與下年新增項目一并申請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是學校預算的組成部分,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學校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向財務處提出專項資金申請。
對項目庫中符合中央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規(guī)定要求申報其專項資金;其他項目按其排序情況,根據學校年度財力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
第十七條
已安排經費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建設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內容,科學、合理的編制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并由建設部門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送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交財務處審批并下達建設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項下撥,統一管理,集中核算、?顚S谩保渌涮踪Y金也必須納入該專項管理。
學校財務處按年度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無特殊情況的一般不予調整預算。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項目預算程序重新報批。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項目終止、撤銷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學校批準。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貨物、服務、工程采購的,應嚴格按照學校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建設部門必須做到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確保預算的嚴肅性,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結余和結轉嚴格按國家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校內專項資金結余原則上收歸學校,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xù)保留和使用的,經學校批準后按有關批復執(zhí)行。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績效考評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工作由校財經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專家、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專家進行,必要時可邀請校外專家參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的內容包括業(yè)務考評和財務考評。
業(yè)務考評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團隊組建及參與情況、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項目建設進度、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主要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效果、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合規(guī)性、項目建設資料管理等。
財務考評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金使用進度、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合規(guī)性、項目資金使用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核程序
(一)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小組。
(二)績效考評小組根據第二十五條確定的績效考評內容制定考評方案。
(三)收集和審核資料。
1、建設部門項目完成及績效報告。項目建設完成后,在1個月內由項目建設部門根據第二十五條確定的考評內容,向項目績效考評小組提交項目建設完成及績效報告。
2、項目建設年度報告。對于建設期超過2年的項目,建設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設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情況、取得的效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措施、項目后續(xù)建設的主要工作等。
3、項目建設試驗或實驗數據。
4、實地考察項目建設情況及其效果。
(四)綜合評價。績效考評小組根據批準的立項申請、建設單位提交的績效建設報告、實地考察結果和績效考評內容對項目建設的績效進行評價,提出績效考評報告。
績效考評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立項依據和項目基本概況;
2、項目績效目標及其調整、完成情況;
3、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
4、評價項目建設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5、評價結論及建議,明確項目建設預期目標實現情況及其效果,對項目建設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整改的方面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學校對歸口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依據,學校依據績效考評結果對歸口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進行獎懲,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分別按專項資金項目建立檔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部門應將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全過程中形成的階段性資料、項目建設年度報告、資金使用報告、項目建設完成及績效報告、績效考評報告等資料整理成冊后移交項目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將本部門形成的專項資金檔案與建設部門移交的項目資料裝訂成冊,建立專項資金檔案,根據學校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 違法違規(guī)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審計、紀檢、監(jiān)察、財務、歸口管理等部門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度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現挪用、擠占、截留專項資金的,學校將緩撥、減撥、停撥、追回其項目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相關責任。對嚴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窘ㄔO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它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學校預算的分配和監(jiān)督,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保證學校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和資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學校預算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guī),結合學校具體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預算的編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預算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預算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積極籌措資金增加收入;科學合理地安排學校年度預算;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辦法和制度等。
第四條
年度預算核定以后,學校對各單位核定的預算指標,堅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學校統一安排的專項經費結余部分用于彌補學校其他經費的不足。
第五條
預算年度采用公歷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六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批準學校預算草案,批準學校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
第七條
學校校長對學校預算管理工作負有法律責任,主管副校長對所管部門向學校申報的預算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各預算責任單位(辦學實體、職能部門等)是本部門預算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提報本部門年度預算建議;
(二)落實本部門的預算收入和支出責任;
(三)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本部門的預算,編報本部門具體預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計劃;
(四)堅持“一支筆”審批和會簽制度,嚴格控制本部門的預算執(zhí)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
(五)根據事業(yè)發(fā)展情況,年內確需調整預算的`,要據實向學校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報告,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財務部門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zhí)行;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定期向校領導報告學校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編制的時間、內容和方法
第十條
預算編報應在預算年度開始前,即每年11月初編制第二年的預算。各部門應在每年12月1日前按要求編制好部門預算報財務部門;12月20日前由財務部門進行審核、篩選、匯總和綜合平衡,上報學校領導。
第十一條
編制內容和方法是以收入為基礎,參考當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綜合考慮特殊因素,編制下年度的預算。各部門要按照財務部門制定的統一表格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反映本部門各項收入和支出的預算。在編制過程中,對收入預算、包干經費預算和專項支出預算實行不同的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本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按類別逐項測算、填報。
(二)處室包干經費預算包括部門購置辦公用品經費、電話費、用車費(含市交和車隊結算)、差旅費、招待費、處室設備小型維修費、郵費等內容。測算部門預算包干經費時,應根據本部門的人數、電話數、業(yè)務性質等具體測算到以下9個小項:辦公費、電話費、用車費、差旅費、招待費、郵費、報刊費、小型維修費等,部門包干經費總額不能突破預算。
(三)項目預算包括處室專項經費預算和學校專項經費預算。
編制項目預算,實行較為規(guī)范的項目預算編制辦法。各部門按財務部門制定的申報格式及要求填報,具體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項目實施時間、項目地點等,并對項目投資預算按要求進行細化分解。除招待費性質的專項外,其他專項列支招待費原則上不能超過該專項總額2%。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匯總和綜合平衡,根據學校財力統籌安排。
第四章 預算的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強化預算意識,嚴格執(zhí)行預算。安排給各處室的正常經費實行包干使用,嚴禁超支;安排給各處室的專項經費,限?顚S,不準挪作他用。處室專項經費的使用要先提交書面報告,由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和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學校統一經費和學校專項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經費下達后,定額包干經費結余(以審計結論為準)按照40%給予與獎勵。
第五章預算的調整
第十四條
部門包干經費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如確實因特殊情況需進行內部調整的,由部門寫出申請報告,經財務部門批準后進行調整,招待費結余可用于辦公經費開支,但其他經費結余不能用于招待費開支。
第十五條
對于各部門因新增項目創(chuàng)收而發(fā)生的支出,視其收入情況按照6:4的比例增加預算支出指標。
第十六條
未列入預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須開支的項目,應先填寫立項報告,在學校財力允許的情況下,經黨委會審議通過后才能追加預算。
第六章預算的監(jiān)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財務部門負責對學校預算的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控制,并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按照學校安排對預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南廣播電視大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訓練中心管理辦法6
(一)凡經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召訓的`新進及在職員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
(二)本公司員工接獲召訓通知時,應準時報到。逾時以曠職論。因公而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受訓期間不得隨意請假,如確因公請假,須提出其單位主管的證明,否則以曠職論。
(四)上課期間遲到、早退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因公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1.遲到、早退達四次者,以曠職半天論。
2.遲到、早退達四次以上八次以下者,以曠職一天論。
(五)受訓期間以在本中心膳宿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經本中心核準者不在此限。
(六)受訓學員晚上十時以前應歸宿,未按時歸宿者,以曠職半天論。
(七)本中心環(huán)境應隨時保持整潔,并由公推的班長指派值日員負責維持。
(八)本中心寢室內嚴禁抽煙、飲酒、賭博、喧鬧等事情。
(九)上課時間禁止會客或接聽電話,但緊急事故除外。
會客時定為:
1.中午:12時至14時
2.下午:17時至20時
(十)本辦法由訓練中心依實際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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