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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學院場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場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學校體育館、鐵城科教館廳、圖書館一樓報告廳、月明音樂樓音樂廳、南山7號樓報告廳等室內場館。
第三條學校場館主要滿足校內使用,優(yōu)先確保教學科研和學校重大,嚴格控制外借外租。
第四條后勤管理處是場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場館日常運行、使用安排和維護,落實各項規(guī)章,保證場館管理到位、運行有序。
第五條除正常教學安排外,各二級學院每年可免費使用場館四次,超過四次有償使用,特殊情況經后勤管理處審批可免費使用。各部處、直屬單位視實際需要免費使用。
第六條校內單位提前一周填寫《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申請表》,經單位領導簽字,送后勤管理處審核。若屬有償使用,在審核同意后,單位須持《繳費單》到學校處辦理繳款手續(xù),憑繳訖憑證方能使用。
第七條校外單位提前一周填寫《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申請表》,由單位負責人(法人)簽字蓋章,送后勤管理處審批。審批同意后,單位持《繳費單》到學校計劃財務處繳納使用費,憑繳訖憑證方能使用。學校上級部門、協作單位等使用場館,由后勤管理處審批,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可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第八條任何單位獲準使用場館,必須遵守場館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并在《場館使用須知》上簽字蓋章。
第九條場館收費按《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收費標準》執(zhí)行,收入一律上繳學校計劃財務處。
第十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場館。經批準同意使用場館,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嚴禁私自轉借轉讓。
第十一條場館空調、燈光、音響等設施,需由場館專業(yè)人員操作。使用單位有義務維護場館設施設備,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暫由二級學院、部處和直屬單位管理的場館、展廳、會議室等參照執(zhí)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文件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紹興文理學院體育館管理辦法(試行) 》(紹學院發(fā)[20xx]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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