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海中法立終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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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海中法立終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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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海中法立終字第2號

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沂水寶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寶平,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南兆濤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海濤,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榮,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俊,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沂水寶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秀英區(qū)人民法院(2010)秀民二初字第1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民事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其理由是:本案當事人的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已依法判決,現(xiàn)正在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海南兆濤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就同一合同糾紛在?谑行阌^(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一案兩立,應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被上訴人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適當履行《全風干面姜購銷合同》給其造成損失,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而提起的訴訟,該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是原告方法院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向其住所地?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后本院將本案指定由原審法院管轄。對于上訴人提出本案屬一案兩立的理由,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是本案訴及的《全風干面姜購銷合同》的貨款糾紛,對海南兆濤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因沂水寶平食品有限公司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其造成損失的抗辯未作處理,并告知海南兆濤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可另案起訴,所以本案不屬重復立案。綜上,原審法院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韓麗萍

代理審判員 吳清川

代理審判員 林秋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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