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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報告格式
一、請示、報告的區(qū)別、內容及格式要求:
1、請示是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指示工作,解釋問題或批準某種要求的上行文,是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辦理的事項,“請示”要求一文一事;
2、報告是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主管部門詢問或要求的陳述性公文,“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3、請示、報告的格式要求見附件。
二、請示、報告的報送程序
1、任何科室或個人的請示、報告統(tǒng)一交由院行政辦公室進行分類、登記,不得直接報送醫(yī)院領導和主管部門。
2、院行政辦公室將請示、報告轉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履行簽收手續(xù)。
3、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收到的報告進行審閱后,呈送分管院領導審閱,并歸卷備查,審閱者均應在報告上明確簽署“已閱”、注明審閱日期和時間。
4、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請示,屬職責權限或制度規(guī)定明確可辦理的事宜,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并答復(特殊事宜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越職責權限或制度未明確規(guī)定或處理有困難的事宜,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協(xié)調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分管院領導請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提交院長批準,辦理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事宜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需要跨部門會議商定或醫(yī)院辦公會、院務會議決定的事宜辦理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的請示應在請示上明確簽署處理意見并歸卷備查,會議決定的事宜應形成會議紀要并歸卷備查。
5、各主管部門對請示或報告應按照“未辦理”、“已辦理”或“未閱”、“已閱”進行分類分卷管理。
6、除緊急情況、突發(fā)事件外,未經上述程序報送的請示不得辦理,辦理結果也不得生效。
三、黨紀辦、行政辦、行政督察員應定期對各部門請示、報告辦理情況和卷宗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結果納入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內容。
請示是機關、事業(yè)和企業(yè)單位在公文往來中經常用到的重要評議體之一。主要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
請示批準某一事項。
請示的特點:一是時間性較強。請示的事項一般都是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否則會影響正常工作,因此時間性強。
二是要一事一請示。三是通常主送一個機關,不多頭主送,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
請示的同時又抄送下級機關。四是應按隸屬關系逐級請示,一般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如確需越級請示,應同時抄
報直接主管部門。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不同,請示分為三類:第一類:請求指示的請示。此類請示一般是政策性
請示,是下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對原有政策規(guī)定作出明確解釋,對變通處理的問題作出審查認定,對如何處理突
發(fā)事件或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等請示。第二類,請求批準的請示。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
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第三類,請求批轉的請示。
下級機關就某一涉及面廣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需各有關方面協(xié)同辦理,但按規(guī)定又不能指令平級機關
或不相隸屬部門辦理,需上級機關審定后批轉執(zhí)行,這樣的請示就屬此類。
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fā)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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