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傷殘鑒定

時間:2023-05-06 09:51:34 傷殘鑒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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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傷殘鑒定

交通肇事傷殘鑒定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nèi)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1992年公安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A35-1992)執(zhí)行的經(jīng)驗和國內(nèi)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本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在全面規(guī)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shù)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jié)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j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為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志維、趙新才、黃小七、王世其、宋鴻。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nèi)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傷殘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評定結論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jù)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評定書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

3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jù),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y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評定人權利

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y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qū)iT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guī)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評定書

3.5.1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nèi)容。

3.6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jù)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jīng)損傷致:

a)植物狀態(tài);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jīng)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眼盲目5級;

d)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雙眼盲目5級;

d)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jīng)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jīng)常有人監(jiān)護;

b)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fā)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fā)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fā)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fā)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diào);

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盆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jīng)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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