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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機構(gòu)經(jīng)營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罪初探
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偽造 、 變造金融機構(gòu)經(jīng)營許 可證 、 批 準(zhǔn) 文件 罪初探 口鄧紹瑛【 摘熊永 明 要 】 造 、 造金 融機 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 件 罪 侵 犯 的 客 體是 金 融機 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 文 件 的證 據(jù)機 能 。本 罪 的偽 造 偽 變 批 批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 兩種形式 , 偽造和 變造的 區(qū)別在于是否改變 了金融機構(gòu)經(jīng)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的本質(zhì) 內(nèi)容 。 批 本 罪 的主 觀 方 面 應(yīng) 作 “ 以行 使 為 目的 ” 主 觀 目的 限 定 。 的 【 鍵 詞 】偽 造 ; 據(jù)機 能說 ; 行使 為 目的 關(guān) 證 以 【 中圈 分 類 號 】D 2 , 8 【 獻(xiàn) 標(biāo) 識 碼 】 【 章 編 號 】10 5 2 (0 6 0 0 8 —0 9 22 文 A 文 0 6— 0 4 2 0 )6— 11 3 【 者 簡 介 】 紹 瑛 , 昌 大 學(xué)法 律 學(xué) 系副研 究 館 員 , 究方 向 為 圖書 資料 管理 ; 作 鄧 南 研 熊永 明 。 昌 大 學(xué)法 律 學(xué) 系剮教 授 , 究方 向 為 刑 法 學(xué) 。 ( 西 南 昌 30 4 ) 南 研 江 30 7 金融機構(gòu)作 為經(jīng)營貨 幣和信用業(yè)務(wù) 的特殊企 業(yè) , 與社會各個 主體之 間存 在著廣泛 的 信用 聯(lián)系 ,第一文庫網(wǎng) 它不僅是社會 財富 的聚集地 , 也是貨 幣資金配置 的樞紐 , 更是 國家 經(jīng)濟活動 的 中心 。 了保 障社會經(jīng) 濟的發(fā)展 , 為 維護社 會秩序 的穩(wěn)定 , 強化對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營許 可證和批 準(zhǔn) 文件的管理 至關(guān)重要 , 為此我 國刑法在第 14 第2 規(guī)定 了偽 造、 造 、 讓金融機構(gòu) 7條 款 變 轉(zhuǎn) 經(jīng) 營許可證 、 批準(zhǔn)文件 罪 。 我國學(xué) 界對 該罪基本 理論 尚缺乏 系統(tǒng)研究 , 了深化相關(guān) 理 但 為論研 究 , 有助于 司法 實踐正確適 用法律 , 并 需要對 該罪的基本 理論 問題進(jìn) 行基礎(chǔ)分 析。 一、犯罪客體 關(guān)于本 罪 的客 體 , 理論 界存在 “ 度說 ” “ 理秩序說 ” “ 制 、管 、審判權(quán) 說 ” “ 及 管理 秩序 和 公 共信用 說” 等不 同的見解 : 有 的認(rèn) 為本 罪的客 體是 國家對金 融機構(gòu)許 可證 的管理 制 如 度 …。 的認(rèn) 為本罪 的客體 是國家對 商業(yè)銀行 及其他金 融機 構(gòu)的管理 秩序 或 國家對金 有 融機 構(gòu) 的設(shè)立 管理秩序 。 的認(rèn) 為本 罪侵犯 的客 體是 中國人 民銀行 對設(shè)立金 融機構(gòu) 的 】有 審判權(quán) 【 。 有 的認(rèn) 為本 罪侵犯 的客 體是 復(fù)合 客體 , 4還 】 既侵犯 了國家對 金融 機構(gòu) 的管理 秩 序, 又侵犯金 融機構(gòu) 的公共信用 J 。 筆者 認(rèn)為 以上諸 說存 在模 糊 、 統(tǒng)之 不足 , 必要 進(jìn)行 重新 界定 。 先 , 于“ 度 籠 有 首 關(guān) 制 說” 國家對金 融機構(gòu)實行 經(jīng)營許可 證 、 準(zhǔn)文件制 度 , 際上 是為 了保 護金融業(yè) 的安全 、 。 批 實 穩(wěn) 健運行 , 保護制度 本身并不 是 目的 , 度只是經(jīng) 營許可證 、 制 批準(zhǔn) 文件的信用賴 以形成 的 基礎(chǔ), 違反這些制度 只是構(gòu)成 犯罪的前提 。 次 , 于“ 理秩序說 ”偽 造 、 造經(jīng)營許可 其 關(guān) 管 。 變 證 、 準(zhǔn)文件 的確會 侵犯 國家 對商業(yè)銀行 及其他金 融機構(gòu) 的管 理秩序或 國家 對金融機構(gòu) 批 的管理秩序 , 但刑法 分則第三 章第 四節(jié)本 身即是“ 破壞金融管 理秩序罪 ” 的表述 , 言之 , 換 該 節(jié) 犯罪客 體 的共 同之處在 于 侵犯 了金融 管理 秩序 , 如果對 其 中的個 罪仍 然作 這種表 達(dá) , 將犯 罪 的直 接客體 與同類 客體之 表述混 同 , 以正 確 區(qū)分此 罪 與彼罪 。 則 難 第三 , 于 關(guān) “ 判權(quán)說 ”國家 為了保證 金融機 構(gòu) 的設(shè) 立規(guī)范 、 序 , 審 。 有 依法對 其設(shè)立 采取 “ 審批 制” 以 , 明確擬設(shè) 金融機 構(gòu)資 本金 、 法人 資格及 內(nèi)部管 理等具 體要求 , 以保證能 正常地 開展金 融 業(yè)務(wù) 。 由于這種 審批是建 立在 相關(guān)金 融法律 法規(guī)基 礎(chǔ)上 , 但 審批 權(quán)限來 源于法律 本身 的 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偽 造 、 變造 金 融機 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 文件 罪初 探 批規(guī)定 , 源于審批 制度 的具 體規(guī)定 , 在本 質(zhì)上 與制 度是一 面兩 體的關(guān) 系 , 既然我們否認(rèn) “ 制度說 “ 作為本 罪犯罪 客體 , 那么 同樣 “ 審批 權(quán)說 ” 也不 應(yīng)視 為本 罪 的犯 罪 客 體 。 后 , 于 最 關(guān) “ 管理 秩序 和公 共信 用說 ” 該 說在 “ 。 管理秩 序說 ” 的基礎(chǔ) 上 增加 了“ 共 信用 ” 公 的內(nèi) 涵 , 造 、 造 金融 機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 偽 變 證 、 準(zhǔn) 文件 的 行 為 固然侵 犯 到該 類證 件 、 書的 公共 信 批 文許可證 、 準(zhǔn)文件 的基礎(chǔ)上加 以改造 , 而改變其原本 內(nèi)容 批 從 的行 為 】也有 觀點 強調(diào) 指 出偽造 是指 沒有 金融 機構(gòu) 經(jīng) 營 。用 , “ 共信用 ” 內(nèi)涵是什么 并不 明確 ; 但 公 的 而且如何解 釋對 金融 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 準(zhǔn) 文件進(jìn) 行 的無形 偽造行 為存 在 批 問題 , 因為根 據(jù) “ 公共 信用 說 ”為 了保 護公 文 的公共 信用 , , 首先 必須尊重公 文形式上 的真 實性 , 持文 書的形式性 , 堅 就 必然認(rèn) 為即使有 制作 權(quán) 限的人制 作 了 內(nèi)容 虛假 的 文書 , 由 于文 書的形式是 真實 的 , 因而無形 偽造行 為不構(gòu) 成犯罪 】 。 為此 , 國刑法理 論對 偽造 文 書罪 中“ 共信 用說 ” 外 公 的通說 提 出了質(zhì) 疑 , 出了“ 備罪說 ” “ 易安全 說” “ 提 預(yù) 、交 和 文書機 許 可證 、 準(zhǔn)文 件制作權(quán) 的人仿 照其 真實 形狀 等進(jìn)行 假造 批 的行 為 。 】偽造 的實質(zhì)是無權(quán) 制作 的人 非法制作 n】 。。 筆者認(rèn)為 , 這種表述 至少存在兩個 方面的理論 問題 , 一 是將 偽造行 為局 限在 無制作權(quán) 限的人實 施的偽造 ,那么是 否 意味 著有制 作權(quán) 限 的人實施 偽造 金融 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 批準(zhǔn) 文件 的行 為不構(gòu)成犯 罪 ;二是沒有 明確將偽造 與變造 兩種 行為 區(qū)分開 ,如 果行為人 將經(jīng) 營許 可證上 的主體 甲改 為 乙 , 否還能夠稱 為是變造值 得反思 。 是 “ 造”一詞在 外 國刑 法理論 中存在 多種 含義 的理 解 , 偽 如就 與偽造文 書相關(guān)聯(lián)而 言 , 造這一概 念具有 四種 含義 : 偽 最廣 義的偽造 是指偽造 、 變造文 書、 制作虛假文 書以及行使 偽造、 變造 文書 、 制作 虛假文 書的一切行為 。廣 義的偽造是 指偽 造 、 變造 文書與制作 虛假文 書的行 為 , 即只是不包含最 廣 義的偽 造中的行使 行為 。這 個意義上 的偽造包 括有形偽 造 與無形偽造 , 前者是 指制作不真正 的文 書, 即沒有制作權(quán) 能說 ” 等形 形色色 的新 觀點 , 中“ 書機能 說 ” 其 文 中的“ 明 證 機能說 ” 保 證機能說 ” 和“ 日趨有力 】 。 筆者主張 “ 證據(jù) 機能說 ” 這里 的 “ , 證據(jù)機 能說 ” 包括 兩 個方 面的含義 , 一是指金融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 的固 批 定機 能 , 中國人 民銀行頒發(fā)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可證 、 將 批準(zhǔn)文 件 的意 旨加 以固定化 ,將 有關(guān) 內(nèi)容通過證 件和文件 等 書面 方式 加以 固定 ; 二是指金融 機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 的證 批 明機 能 , 由于得 到中國人 民銀行 的批 準(zhǔn)和認(rèn) 可 , 完全可 以信 賴該 金融機構(gòu) 的金融信譽 和從事金 融業(yè)務(wù) 的能力 ,有 了這 種信 用之后 , 利于建立正 常的金融秩 序 , 有 穩(wěn)定 社會經(jīng)濟 生 活。 尤其 在商事活 動 日益發(fā) 達(dá)的當(dāng)今社會 , 金融 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和批準(zhǔn)文件 的證 件性更 為突 出。 之所 以設(shè) 立本罪 , 因 是為偽造和變造 行為侵 害了上述金 融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批 準(zhǔn) 文件 等對象 的證 據(jù)力 , 因而才妨礙有 關(guān)部 門行使 管理權(quán) , 從 而 侵犯其公 共信用 ,歸根到底 還在于 因為影響 了其證據(jù) 力 而影 響到公共信 用。 采取該說 , 既能說 明處 罰無形偽 造的根據(jù) , 又能解釋 偽 造客觀上并 不存在 的金融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批 準(zhǔn)文件之犯 罪性。按照 “ 據(jù)機能說 ” 無論 是有形 偽造制作 出的文書 , 證 , 還 是無形偽 造制作 出的文 書 ,只要侵犯 了金融機 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 的證據(jù) 價值均 可視 為犯罪 ; 批 另外 , 偽造客 觀 上不存在 的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可證 、 準(zhǔn)文件 , 批 即使其本身 不 存在 , 即文 書的名義人 是虛假 的 , 這種虛假 文書如果在 實 但 踐 中具有使 人誤認(rèn)為 是真正 的金融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 可證 、批 準(zhǔn) 文件 ,存在 誤 以為該 證件 和文件具有證 明行為人 從事金 融 業(yè)務(wù)資格 的危險 , 則可 按照本罪處 理 。對此 , 以上各說無 法 給予合理解 釋 。如按 照上述 “ 公共信 用說 ” 之保 護文 書形 式 真實性 的理 論 ,由于客觀上 不存在偽 造的金融 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 , 批 并沒有損 壞任何真 實公 文的公共 信用 , 即 沒有侵犯任 何文 書的形式 上 的真實 性 , 以不成立犯 罪。 所 二 、 為 方 式 行本罪 的行為方式 包括偽 造和變造 兩種形式 。 通說認(rèn) 為 , 所謂 偽造是 指仿 照真 實 的金 融機 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 件 批 的形狀 、 特征 、 彩、 式 , 色 樣 非法制造 出假 的金融 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批準(zhǔn)文 件的行為 ; 所謂 變造是指 在真實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 限的人制 作他人名義 的文 書 ; 后者是 指制作虛假 文書 , 即具 有 制作權(quán) 限的人 , 作內(nèi)容違反 真實的文 書。 中的有形偽 制 其 造 也包括 了有 形變造 , 無形偽 造包括 了無形 變造 。 狹義的偽 造是僅指廣 義偽造 中的有形偽 造 ,即沒有制作 權(quán)限的人 偽 造 或者變造他 人名義 的文 書的行 為。 最狹 義的偽造 , 則是 指 不包括變造 的有形偽造行 為“ 。在 法 國, “ 偽造概念 , 一般認(rèn) 為除 了指 冒用 制作 名義 進(jìn) 行 的偽 造文 書這種 有 形偽 造 之 外, 也包 括制作權(quán)人 偽造文 書內(nèi)容的真實性 的無形偽造 , 因 而法 國刑法 中的偽造 文書是 指對證 明具 有權(quán)利 或法律效 果 的事實未 按照法律規(guī) 定的方 法 ,以損 害他人為 目的而對文 書真實性進(jìn) 行改變 的行 為“ 。德國理論則將 有形偽造 和無 形偽造作 了分類 ,通常認(rèn) 為只有在法 國所言 的有 形偽 造才 是本來 的偽造文 書 ,把無 形偽造的情 形稱 為虛偽文 書的制 作“ 。日 刑法理論 與德 國大體上 一致 。 日 , 本 在 本 偽造一 般 是指最狹 義的偽造 , 即僅將偽 造理解為有 形偽造 。 國刑 法 我 中的有關(guān) 條文所 規(guī)定 的偽 造行為有 偽造 、變 造和擅 自 造 制 等行為方式 , 各條 文 中的偽造 含義并不完全 一致 。 本罪 中的 “ 偽造 ” 由于與 “ 變造 ” 并列 , 顯然并不包括 變造在 內(nèi) , 本罪 中 的偽造采 取 了上述含 義的 “ 狹義說 ” ,即包 括有形偽造 和無 形偽造 兩種形式 ,前者是 指制作不 真正 的金融 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準(zhǔn)文件 , 批 即沒有制作權(quán) 限的人制作 他人名義 的金 融 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可證 、 準(zhǔn)文件 ; 批 后者是指制作 虛假金融機構(gòu) 經(jīng) 營許可證 、 批準(zhǔn) 文件 , 即具有制作 權(quán)限的人 , 制作 內(nèi)容違 反 真實 的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營許 可證 、 批準(zhǔn) 文件 。之所 以這樣理解 , 出于 以下 原因的考慮 : 其一 , 立法規(guī)定 來看 , 法第 14 從 刑 7 條第 2款 并未就犯 罪主體 作特別規(guī) 定 。這 意味著既 可以是 沒有制 作權(quán)限者 實施 偽造行 為 ,也 可 以是有 制作權(quán) 限者實 施 上述行 為 , 自然所制作 出的經(jīng) 營許可證和批 準(zhǔn)文件 可能 是有形偽 造制作 出的文 書 ,也可能 是無形偽 造制作 出的文 書, 否認(rèn) 無形偽造 的刑事違法性 缺乏規(guī)范 基礎(chǔ) 。其二 , ! 從 護法益來 看 , 如上所 述 , 罪侵 犯的客 體是經(jīng)營許可證 或批 本 準(zhǔn)文件 的社會信用 和證據(jù)力 。無形 偽造行 為和有形偽造 行 為一樣 ,均侵犯 了其 證據(jù) 機能和社會 信用 ,所制作 出的證 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偽 造 、 變造 金 融 機 構(gòu) 經(jīng) 營許 可 證 、 準(zhǔn)文 件 罪 初 探 批件 、 件與有形偽造 制作 出的證 件 、 文 文件都 是虛假 的。就有 關(guān)文 書的合法制 作人而 言 ,既然 中國人 民銀行 授權(quán) 其對文 書行使管理 權(quán) ,乃期待其正 常行使 ,而不許 可其 越權(quán)行使 , 更不允許其 利用 職權(quán) 制造虛假 的文書 。 其三 , 從實踐 處理 來 看 , 然無形偽造行 為在實踐 中不及有形 偽造行為 多發(fā) , 雖 但 這 只是 事實問題 , 不是法律 問題 。 如果對無 形偽造行 為不處 罰, 無異枉縱犯 罪。 其四 , 社會后果來 看 , 從 無形偽造行 為不 范 圍的需要 。 刑事 立法 以保 護法益為 目的 , 如果刑法 的處 罰 范 圍過于寬泛 , 則會使 較多人 的利益受到 剝奪 。 對本罪作 上 僅侵犯 經(jīng)營許可證 、 批準(zhǔn)文件 的社會信用 和證據(jù)性 , 而且具 有更 大的欺騙性 ,其 主觀 惡性和社會 危害性 均不輕 于有形 偽造 , 對之不進(jìn) 行處罰顯然 有悖 情理 。 至 于偽造 與 變造 的區(qū)別 應(yīng) 在 于是 否 改變 了經(jīng) 營許 可 證 、 準(zhǔn)文件 的本質(zhì) 內(nèi)容 , 批 如果 改變的是本 質(zhì) 內(nèi)容則屬 于偽 造行為 ; 反之改變 的是非本質(zhì) 內(nèi)容則屬于變造 行為 , 而不應(yīng) 簡單將 “ 變造” 表述為 “ 在真 實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可證 、 準(zhǔn)文 批 件 的基 礎(chǔ)上加 以改造 , 從而改變其原 本 內(nèi)容 的行 為” 。變造 在 于真實文書經(jīng)更 改后 , “ 明資格 ” “ 書品質(zhì)” 不 其 證 與 文 并 因之完 全消失 , 如果完 全消失則屬 于偽 造 [] 10對此我 國學(xué) 4 界也有 觀點予 以認(rèn) 同 , 認(rèn)為變造 是對真正 的經(jīng)營許可證 、 批 準(zhǔn)文件進(jìn)行 加工 , 如更改經(jīng) 營范 圍等 “ 而沒有籠統(tǒng) 地表述 , 為對 原本 內(nèi)容 的改變 。那 么如何 理解 這 里的 “ 質(zhì) 內(nèi)容 ” 本 呢? 這種理解 與上文對本 罪犯罪 客體 的理解有 密切關(guān) 系 , 按 照上文 對證據(jù)機能說 的分析 , 們知道 , 更的 內(nèi)容 是否 屬 我 變 于本質(zhì) 部分 , 關(guān)鍵看變 更后 的經(jīng) 營許可證 、 準(zhǔn)文件 是否 依 批 然具有 原本所具 備的證據(jù) 功能。變更后 仍然具 有原本 的證 據(jù) 功能 ,則可推 定為 只變 更 了文 書的非本質(zhì)部 分 ,屬 于變 造; 反之 , 推定為偽造 。如上將經(jīng) 營許 可證上 的“ 改為 可 甲” “ , 乙” 已完 全改變 了該 經(jīng)營許 可證 的業(yè)務(wù) 主體 , 不能再起 著 證 明甲具備經(jīng) 營許可條件 的作用 , 得該經(jīng) 營許可證 的信 使 用喪失殆 盡 , 為人的更改行 為屬于偽造 而非變造 。 行 又如 根 據(jù)‘ 金融機 構(gòu)管理規(guī)定 》 2 “ 第 2條 金融機構(gòu) 自領(lǐng)取許可證 之 日起 9 o天 內(nèi)必 須開業(yè) 。逾期未 開業(yè)者 , 原批 準(zhǔn)文件 自動失 述 主觀 目的的限制解 釋 ,有利 于將那些 不值得 刑罰規(guī)制 的 行為 排除出刑 罰圈 , 實現(xiàn)刑法 的謙抑功能 。 比如行為人 主觀 上 出于鑒賞 、 收藏 、 學(xué)科研之需 要或為 了顯示 自己的臨摹 教 能力 或某種技藝 而進(jìn)行 的偽造 、 變造 便不應(yīng)入 罪 , 這說 明僅 從罪 過 內(nèi)容 和行為 性質(zhì) 還不 能認(rèn) 定該行 為 是否構(gòu) 成犯 罪 , 還應(yīng) 將本罪 的主觀方 面作 主觀 目的的限定 ,以避免刑事 責(zé) 任范 圍的擴大 。 是基于維護 金融機構(gòu) 經(jīng)營許可 證 、 準(zhǔn)文 二 批 件 的信用性 和證 據(jù)性 的宗 旨。只有 當(dāng)偽造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批準(zhǔn)文 件的行 為侵犯 到其證據(jù) 機能 時才 有必要將 其 入罪 , 生活實踐 中出于鑒 賞 、 收藏 或顯示 自己的臨摹能力 或 某種技藝 而進(jìn)行 的偽造 , 由于不具備 行使 的 目的 , 客觀上便 不 可能對其社會 信用 和證據(jù)功 能形成妨 礙 ,所 以便不應(yīng) 入 罪 。為了免去理論 上 的爭議 , 以后立 法修訂 時 , 完全可 以對 本罪作 出“ 以行使為 目的” 的明確 限定 。 參考 文獻(xiàn) : 【 】馬 克昌 .刑 法學(xué) 【 l M】.北京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 。 o 2 7 0 3. 5 .【】 2 王作 富 .中國刑 法的修改 與補充 【 .北 京:中國 M】 檢察 出版社 ,9 7 1 0 19.2 . 【 】陳澤 憲 .新刑法單位 犯罪 的認(rèn) 定與 處理 【 3 M】.北 京: 中國檢 察 出版社 ,9 7 2 8 19 . 5 . 【 】 高峰 . 融犯 罪論 【 .鄭 州: 南大學(xué) 出版社 , 4葉 金 M】 河 。 9 1 7 9 9. 4 .【 】 明儒 .偽 造、 5黃 變造犯 罪的定 罪與量刑 【 .北京 : M】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0 2 3 2 20 .1.【】 6 張明楷 .法益初論 【 .北京 : M】 中國政 法 大學(xué) 出版 社 。 0 0 2 5 2 o.2 .【 】 日) 7 ( 川端博 .文 書偽造 罪的理論 【 .日本 : M】 立花 書房 ,9 8 2 1 9 .4頁 以 下 . 效 。 因而如果行 為人因故在 9 天之 內(nèi)未開業(yè) , 了對外 正 ” 0 為 常營業(yè) , 修改許 可證 上的批準(zhǔn) 日期的行 為也 屬于偽造 , 便 因 為此時金 融機構(gòu) 已喪 失 了經(jīng) 營金融業(yè)務(wù) 的許 可 ,其從事 金 融業(yè)務(wù) 屬于違法 ,因而再行更 改有效期 限 的行 為屬于對 文 書本質(zhì) 內(nèi)容 的修改 。 三 、 觀 目的 主【】 8 馬克 昌 .經(jīng)濟犯 罪新論 【 .武漢 : M】 武漢大 學(xué)出版 社 。 9 8 2 7—2 8 l9 . 5 5.【】 9 張軍 . 壞金 融管理秩 序 罪 【 .北京 : 破 M】 中國人 民 公安 大學(xué) 出版社 ,9 9 1 2 19 .6. 【0 薛瑞辟 . 融犯 罪研 究【 .北 京 : 國政法 大學(xué) l】 金 M】 中出版 社 。0 0 4 . 2 0 . 9 本 罪的主觀方 面是故 意 ,行為人 明知其行 為為法律 所 禁止 ,明知其行為 性質(zhì)是偽造 、 本罪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證 、 批準(zhǔn)文件 的行為仍然 予 以實施 。對于本 罪的主 觀方 面 出于 故意 , 理論 上并沒有 分歧 , 但在故 意之 外行為人 是否還必 須 具有特定 的 目的則存 在爭 鳴 ,通說主 張本 罪 的成 立并不 要 【 1 ( 大冢仁 . 法概說 ( l 】 日) 刑 各論 ) M】 【 .日本 : 斐 有閣 ,9 6 6 1 9 . 8—6 . 9 【2 ( 島田未 .法國刑 法 中的偽造 文 書罪【】 1 】 日) J.日 本法 學(xué)研 究 . 8卷 第 3號 :7 ) 6 (2 . 【3 ( 大 冢仁 , .馮 軍 , .刑 法概 說( 1 】 日) 著 譯 各論) M】 【 . 北京 : 中國人 民大學(xué) 出版社 ,0 3 4 2—4 3 2 0 .2 2.【4 1 】林 山田. 偽造 或 變造 文 書 罪之研 究 【 . 墩銘 . A】 蔡 刑法分 則論文選輯 ( )【 .中國臺灣:五 南圖書 出版公 上 C】司 ,9 4 2 5 18.4.求具備特定 的主 觀 目的和動機 ;另一種 觀點則強 調(diào)指 出本 罪的成立 一般要求行 為人 主觀 上有行使金 融機構(gòu)經(jīng) 營許 可 證 、 準(zhǔn)文件 的 目的 。 批 】 筆者認(rèn) 為 , 雖然本 罪未明確規(guī)定 犯罪 的主觀 目的 , 但將 其主觀 內(nèi)涵作 主觀 目的的限定 , 并不 違背立法 意圖 , 從完善 本罪理論之角度來 看 , 有必 要將本罪 的主觀方 面限定為 “ 具 有行使 的 目的” 。主要理 由有兩 點 : 是出于 限定刑罰處罰 一【5 l 】張明楷 .刑 法學(xué) ( 下)【 M】.北京 :法律 出版社 , 。保 . 3 . 9 7 6 1 【 任編輯 : 責(zé) 李小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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