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認定研究論文

時間:2023-05-05 09:49:17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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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認定研究論文

  在我國的法律關系中,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存在于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活動的實踐中,對兩者的關系進行正確的處理,一方面有利于實現法人、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國法律秩序的持續(xù)發(fā)展和穩(wěn)定發(fā)展。

實踐中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認定研究論文

  一、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本質界定

  從事雇傭活動,指的是雇工在雇主的授權或指示范圍內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雇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和履行的職務有內在關系,也被認定為雇傭活動。

  承攬活動,則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獲得報酬的活動。承攬工作包括定做、加工、復制、修理、檢驗、測試等類型。

  二、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特征

  (一)雇傭關系的特征

  雇傭關系,指的是雇主和雇工之間的約定。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雇工為雇主提供勞動服務,雇主向雇工支付報酬。有四個特征:

  第一,雇主與雇工之間有特定的人身關系。一旦雇傭關系達成,雇工就要聽從于雇主的管理,遵守規(guī)定的制度。雇工向雇主提供勞動力,雇主使用雇工的勞動力,所以雇工在雇傭關系內的行為要受到雇主的約束和支配。這是雇傭關系最顯著的特點。

  第二,雇主與雇工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系。雇主接受的是雇工靠自己的勞動創(chuàng)造的物質利益,然后支付一定的報酬給雇工。而雇工則是通過勞動來獲得報酬。所以,兩者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

  第三,工作中雇工致人損害,雇主要承擔責任。因為雇主與雇工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關系,所以當損害事件在雇工身上發(fā)生,雇主也有一定的責任,因為這與雇主的管理、監(jiān)督不到位有關系。另外,如果損害事件的發(fā)生是由于雇工的故意所致,雇主可向雇工追償。

  第四,雇主和雇工在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時,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雇主比雇工的地位高的情況。

  (二)承攬關系的特征

  承攬關系,指的是定作方和承攬方之間的約定。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進行工作,完成后提交工作成果,然后定作方給予一定的報酬。其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風險由承攬方承擔。工作成果在交付給定作方之前,所有的風險都由承攬方承擔。這是因為在承攬合同中規(guī)定:承攬方管理著材料、資料、樣品,具有妥善保管的責任。除不可抗力以外,當發(fā)生盜竊、火燒、丟失、損壞等情況,承攬方需要負責。

  第二,承攬方要按時完成工作,并接受定作方的監(jiān)督。承攬人的設備先進、技術水平較高、信譽程度優(yōu)良,承攬關系就容易達成。在工作進行中,定作方有權利對承攬方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包括使用的材料、工藝技術的規(guī)范性、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等。但是,這種監(jiān)督與檢查不能打擾到承攬方的正常工作。

  第三,承攬方與定作方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攬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的行為并不受定作方的約束和限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兩者都不能將自身意志強加給對方。

  第四,承攬方是受雇于定作方,但不是靠勞動力獲取報酬,而是按照約定完成工作,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

  三、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qū)別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都表現為一方受雇于另一方,但本質上存在很多差別,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行為性質不同

  在雇傭關系中,雇用人的工作是日常業(yè)務,工作持續(xù)的時間較長,具有穩(wěn)定性。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方的工作都是臨時事務,持續(xù)時間較短。

  (二)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工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雇主能夠對雇工進行監(jiān)督管理,能夠制定制度來約束雇工的行為,雇工的行為受到雇主的意志支配。而在承攬關系中,定作方和承攬方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合同的制定和履行,兩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承攬方在工作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雖然接受定作方的監(jiān)督檢查,但不能妨礙到自己的工作秩序。

  (三)法律依據不同

  雇傭關系和勞動法律相關,承攬關系和普通的民事法律有關。

  (四)工作地點不同

  在雇傭關系中,雇工的工作地點必須是雇主的指定位置。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方的工作地點沒有限制。

  (五)工作方式不同

  在雇傭關系中,雇工開展工作所使用的工具設備由雇主提供。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方完成工作使用的是自己的設備和技術。

  (六)報酬的領取方式不同

  在雇傭關系,雇工定期領取報酬,主要分為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兩種形式,同時輔以獎金和津貼。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方的報酬是一次性領取的,分為價款和獎金兩種。

  (七)工作致人損害的責任不同

  在雇傭關系,由于雇主和雇工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所以雇工致人損害,雇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工作中致人損害,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與定作人沒有關系。

  (八)受雇人自身損害的責任不同

  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自身受到傷害,雇主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其中,雇工自身違法犯罪、自殺、酗酒、斗毆等造成的傷亡不算。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方受到人身傷害由自己負責,除非傷害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或設備造成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把握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各自的特征,了解兩者的區(qū)別和界定,對法律秩序的運行至關重要。尤其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之爭很重要,決定了當事人的賠償權益。因此,對兩者的準確認定,能夠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秩序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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