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建構
司法理念是司法實踐的指南,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價值基礎。法治社會里,如何建構現(xiàn)代司法理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報擬分兩次刊發(fā),以饗讀者。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tài)或文化傳統(tǒng))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tǒng)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xiàn)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實踐理性,其意義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tǒng)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wěn)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復無常和資源浪費。最后,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沒有理念的基礎,僅僅依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關于司法改革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究其方法和觀點,大致有普遍主義、本土論和相對合理主義等各種路徑的不同,結論也由此各異。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哪一種研究途徑,一般而言,當前研究現(xiàn)代司法問題至少要考慮到以下幾個視角:
首先,現(xiàn)代化或法制化的視角,針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和法制現(xiàn)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實,著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尋求與現(xiàn)代法治國家之間的共同點和可借鑒的制度。當前,我們在實現(xiàn)司法獨立、落實司法人員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訴訟程序上,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
其次,本土化或國情視點,法制現(xiàn)代化將成為一種宏偉的事業(yè)或追求的理想。國情是一種無法回避的事實,正視國情不應僅僅是為現(xiàn)狀和妥協(xié)進行辯解,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客觀需求與可行性及成本等實際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任何普適性的原理都不能成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當然依據(jù)。
最后,全球化的視界在今天同樣是必不可少的,這不是為了簡單地造成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聲勢,而是為了積極應對當代世界的發(fā)展和全球化的挑戰(zhàn)。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進行司法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現(xiàn)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來司法發(fā)展的趨勢,從中對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例如,當代世界訴訟外糾紛解決模式的發(fā)展,使我們認識到司法和訴訟并不能解決社會的一切糾紛,協(xié)商比對抗具有更大的價值,了解自治性和行政性糾紛解決的價值,以及社會保障事業(yè)對于糾紛解決和權利保護的重要意義等等。在這個意義上,全球化的視點既可以促進我們健全和完善法制,又可以使我們避免某些現(xiàn)代化的弊端,面向未來,少走彎路。
基于上述三個角度,今天,當我們探討現(xiàn)代司法理念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邏輯的一致性。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fā),都不應出現(xiàn)理念和制度設計上的前后矛盾、邏輯混亂。當我們確定自己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現(xiàn)代法治秩序,就必然會選擇一些具有最低限度普遍性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作為基本理念,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一點甚至與政治體制并無沖突。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的社會主義法制,也同樣授予法官和檢察官以獨立的法律地位,盡管我國始終以司法人員素質低的理由拒絕承認司法官個人的獨立,但其隱含的邏輯應該是:隨著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應該逐步實現(xiàn)司法人員獨立辦案的目標。那么,我們的一切改革都應該向著這一既定目標前進。
其次,現(xiàn)實合理性。盡管受到體制和現(xiàn)實的制約,來自西方國家的一些現(xiàn)代司法理念,如程序正義觀念、既判力觀念、法律真實觀念等等,通過法學界的傳播以及司法機關內部各種改革,正在為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所接受。這些理念同
[1] [2]
【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建構】相關文章:
孔子的和諧理念與和諧世界的建構04-29
論現(xiàn)代市場倫理文化建構的核心理念與基本原則04-27
聲樂藝術教學理念及建構略論05-02
語境研究與中國美學的現(xiàn)代建構04-28
現(xiàn)代誠信與契約理念簡論05-02
建構現(xiàn)代中國社會的價值認同04-28
全球化:建構共生理念的基本依據(jù)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