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探析

時間:2023-05-01 02:58:33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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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探析

    一、當前勞動爭議案件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及類型當前,隨著勞動力資源的市場化及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呈日趨上升之勢。這類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審判實踐中表現出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性。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來解決糾紛。當事人一方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不能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仲裁而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探析

    (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們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以及勞動法的有關程序性規(guī)定來進行審理的,無專門的勞動訴訟法。但基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勞動爭議案件畢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比如,在起訴與訴訟請求的關系問題上,不能僵化適用民事訴訟的“不告不理”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對全部或部分裁決內容不服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人民法院對該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進行全面審理,而不是僅根據原告不服仲裁裁決的部分請求事項進行審理。依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顯然勞動爭議案件的“全面審理”之規(guī)定與一般民事訴訟只能“訴什么、審什么”的規(guī)定相沖突,我們認為這正是勞動爭議案件以仲裁為訴訟前置程序的特殊性,影響了“不告不理”原則在訴訟階段的表現形式,對后續(xù)進行的訴訟程序而言,不能將其與前置的仲裁程序截然分離開來。當事人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請求和主張對訴訟而言仍然要審理。因此“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在勞動爭議的案件中,體現在仲裁和訴訟兩個請求相結合的形式上。

    (三)勞動爭議主體實質上的不平等性。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實質上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一方面是因為勞動力供需狀況決定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在當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寧愿放棄工時休息休假、安全衛(wèi)生、福利等基本的權利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表面上合同是自愿平等訂立的,而實質上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勞動力的人身特性決定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特別是涉及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和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減少工資、增加工時等發(fā)生爭議中,用人單位的決定具有主動性、積極性或權利干預性的特點。

    (四)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缺失性。目前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又很不健全,有的仍然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而當前勞動制度改革正處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的最前沿,處在利益調整的探索、變動領域,法律缺失的現象顯得尤為突出。許多新問題、新情況無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甚至部門規(guī)章的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已經導致了仲裁與審判、不同地區(qū)法院之間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性政策不一,因而造成勞動爭議當事人同一狀況不同處理的不公正、不統(tǒng)一的狀況。

    (五)勞動爭議案件的矛盾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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