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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xué)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女權(quán)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下

時間:2021-10-01 13:26:56 法學(xué)論文 我要投稿

文學(xué)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女權(quán)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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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xué)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竇娥和鮑西婭-女權(quán)主義的法律視角及檢討(下)

  如前所述,按照“法律的對立概念表”,我們很自然將安提戈涅和竇娥劃入女權(quán)主義法律觀的代表者之列,只要我們對這一“概念表”作小小的修正就可以了。她們兩位可稱得上是反抗法律現(xiàn)實的女英雄,她們之所以選擇了悲劇的結(jié)果,是因為她們的選擇本身受到了限制。個人理性最大化選擇總要受到環(huán)境技術(shù)因素的限制(如竇娥)和制度方面的限制(如安提戈涅)。在有限的選擇空間中,人們的選擇趨于多樣化,但一般可以歸結(jié)為兩種選擇方式,一種就是突破選擇所受的限制,從而擴大選擇的空間,這種選擇往往以悲劇的失敗而告終(當(dāng)然也不乏有成功者),這種選擇我們可以稱之為“英雄型選擇”,它更符合“價值合理性”(韋伯)。但是英雄型并不是惟一的選擇,社會中的大多數(shù)人并不想以可能的悲劇的失敗為代價,他們更樂于在條件給定的空間內(nèi)進行理性計算,更明白“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這種選擇我們可以稱之為“常人型選擇”,它更符合于“工具合理性”。[i]無疑,安提戈涅和竇娥的悲劇皆屬于英雄型選擇,但是她們?yōu)閷崿F(xiàn)自己的目的就只能采用這種選擇嗎?如果我們假定安提戈涅和竇娥采取常人型選擇,事情有沒有回旋的余地呢?

  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目的是要安葬她哥哥。如果克瑞翁下令不準(zhǔn)埋葬于本邦的國土,她是否可以想辦法埋葬在其他城邦呢?退一步講,即使她將其兄長埋葬于本邦,也沒有必要故意用神法蔑視國家法而觸怒克瑞翁,因為反抗國王不是她的目的。她可以用兄妹之情和家族倫理的義務(wù)來求克瑞翁寬恕,還可以策動克瑞翁的兒子和妻子為她說情,從克瑞翁最后懊悔的情形看,寬恕她是可能的。在《竇娥冤》一劇中,張驢兒的目的是要娶竇娥,所以提出“官休”還是“私休”,用現(xiàn)代術(shù)語來講,就是“公了”還是“私了”。如果竇娥抱一絲擺脫張驢兒的希望,當(dāng)然可以“公了”,而且為了判決對自己有利,還可以向太守行賄,桃杌不是講“但來告狀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嗎?最后萬不得已,還可以選擇“私了”,嫁給張驢兒算了。二十歲守寡,一生不易,況輕易死去,不愛惜父母所賜之身體,大不孝也。在《竇娥冤》中,我們剛好看到與女英雄竇娥相對應(yīng)的普通女性蔡婆婆。若按她的意愿作出常人型選擇的話,則婆媳嫁父子,兩廂得利,皆大歡喜,悲劇從何而來。

  如果按上述“常人型選擇”來假設(shè)的話,也就沒有這兩幕悲劇了,我們的藝術(shù)珍品中也許要失去許多打動人心的東西。不過,悲劇之所以有意義就在于它體現(xiàn)了常人無法做得到而只有少數(shù)英雄以明知的失敗來踐行的崇高和偉大。當(dāng)然我們并不是評價安提戈涅和竇娥的選擇,任何選擇類型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假設(shè)只是為了幫助我們揣測蕓蕓眾生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理念。因此,安提戈涅和竇娥所體現(xiàn)的不是常人型選擇所體現(xiàn)的洞悉人情世故的智慧,而是悲劇性選擇所體現(xiàn)的殉身信仰的勇敢。為此我們再來比較一下另一部戲劇中的女主人公在類似境況下的選擇方式。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講的是猶太高利貸者夏洛克和安東尼奧簽訂一紙借款合同,契約中明文規(guī)定,若借款到期不還,則要安東尼奧胸前的一磅肉償付。由于安東尼奧意外破產(chǎn),面臨以肉抵債的厄運。這時安東尼奧的好友巴薩尼奧的未婚妻鮑西婭女扮男裝,以法官的身份巧妙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在該劇中,也遇到類似《安提戈涅》和《竇娥冤》中所出現(xiàn)的法律現(xiàn)實與另一個更高的道德原則的沖突,即法律與仁慈的沖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夏洛克可以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來,但是這有悖于更神圣的仁慈。正如鮑亞婭所言,“御杖不過象征著俗世的威權(quán),使人民對于君上的尊嚴(yán)凜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卻高出于權(quán)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內(nèi)心,是一種屬于上帝的德性!盵ii]因此,幾乎所有的當(dāng)事人,包括威尼斯的公爵、法官鮑西婭,都請求夏洛克發(fā)發(fā)慈悲,變更合同,但都遭到夏洛克的反對。于是鮑西婭巧妙地運用法律解釋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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