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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
利益、行為自由和意志構成了權利要素;權利是一個主客觀統(tǒng)一的價值范疇和關系范疇,它依賴于社會經濟關系,既具有階級性,又有社會共同性。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是權利的三種形態(tài)。法的本體是權利。權力與權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歸根到底都根源于社會經濟關系及其矛盾運動,無所謂誰先誰后。把權力看成是權利的淵源,只是形式上看問題。馬克思曾經指出:“無產階級的第一批政黨組織,以及它們的理論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之上的”。①權利,是法律機體的細胞,是法律大廈的基本構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領域都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幾乎可以這樣說,認識了權利也就認識了法,揭示了權利的真諦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諦。要深刻地認識權利,不能僅限于法學的領域,還有必要就權利的相關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試圖對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關注和討論。
一、權利的組成
盡管人們對權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義,但對它的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發(fā)現:
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享受權利要達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動機)之所在。所謂權利,實際上就是人們?yōu)闈M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質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義”。道義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權利的基礎之一,并往往以所謂“應有權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現,其進一步發(fā)展就會成為“現有權利”或“法定權利”。當然這種要求歸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質利益而決定的。所以任何權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權利終歸聯結著某種利益。
其次,行為自由是權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權利的存在形式和載體。因為,權利實際上就是一定社會中所允許的人們行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圍、界限、標準。所以權利法學和權利本位論認為,法不應該(或不僅僅)是限制人們行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應是,至少社會主義法應該同時是)人民群眾行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經”。
行為自由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法之為權利既包括對行為自由的質的規(guī)定(既允許什么樣的行為自由),又包括對行為自由的量的規(guī)定的(即允許有多大的行為自由)。法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既是對人們行為自由的資格、能力、可能性的認可,又是對這種行為自由的性狀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賦予人們以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人們行為的絕對自由。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法所體現的社會必然性就是對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響與危害他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自由和利益,否則行為自由就會走向反面而喪失自由。因此權利必然與義務緊緊相聯,義務乃是行為自由的負值形態(tài),是從相反的方面對行為自由的認定。履行義務,即遵循社會必然性而行為,它所維護的就不僅是行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長遠利益。正因為這樣,所以義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權利也可以理解為盡相關義務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為基礎,以行為自由為存在形式和載體,只不過表現形態(tài)和價值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權利的要素之一。權利并不純粹是一個實體范疇,它具有人的主觀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的階級、集團和人們的意志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價值標準。所以寧可說權利是一個價值范疇更為確切,法定權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傾向的社會規(guī)范之要求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都能成為權利,權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與社會的規(guī)范性要求的統(tǒng)一,是人的個體意志得到了社會的整體意志的許可或承認。而權利的這種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礎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權利的意志性的升華和凝聚,它通過人們一系列的意志活動(立法、執(zhí)法、守法等活動)使人的個體意志上升并實現為采取國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行為和過程,所以法具有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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