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屋租賃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時間:2023-05-01 05:01:54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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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屋租賃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案情]

  1998年5月,某縣房產公司(管理該縣公產房的事業(yè)單位)對縣城新民路81號公有房屋進行改造后,與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房產公司將店面租賃給劉某經營,租賃期限為一年,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限屆滿后,劉某繼續(xù)使用該店面,每月仍支付500元租金給房產公司,但雙方未續(xù)簽合同。期間,劉某對店面進行室內裝修,房產公司得知也未提出異議。2001年10月該縣進行機構改革,撤銷了房產公司,成立了房產管理局。2004年元月16日,房產管理局決定對現有公產房采用招標形式確定新的承租人,劉某參加了81號店面的招標,但該店面被他人中標。次日,房產管理局以書面形式通知劉某在元月20日前搬遷,劉某認為自己對店面裝修的投資款未得到補償,拒絕搬遷。元月24日,房產管理局向劉某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聽政告知書》,劉某未進行申辯。2月13日,房產管理局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一、停止違章占用公有房屋;二、從2004年元月17日起按現房屋租金處五倍的罰款。劉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又未自覺履行,房產管理局遂向法院提起強制執(zhí)行申請。

該房屋租賃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評析]

  法院能否受理房產管理局的執(zhí)行申請,即該類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糾紛屬于行政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房管局提出的行政非訴執(zhí)行申請。我國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明文規(guī)定,強占公有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應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作為房地產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房產管理局在查明劉某強占公有房屋事實,履行告知義務程序的基礎上,適用該行政規(guī)章作出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劉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申請復議又未采取司法救濟措施,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劉某不自覺履行,房產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就應當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該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性質,房產管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依據,人民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zhí)行。理由是:

  一、房產管理局適用行政規(guī)章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劉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租賃糾紛不屬于行政法調整的范疇,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房產公司主張劉某搬遷能否支持,劉某的抗辯是否成立,雙方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應當通過仲裁或訴訟加以解決,在雙方的糾紛尚未得到裁決前,冒然認定劉某屬強占公有房屋,難于令人心悅口服,所以說房產管理局適用行政規(guī)章對劉某進行處罰于法無據。

  二、房產管理局認定劉某強占公有房屋與事實不符。劉某經營房產公司的店面緣由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盡管租賃期限屆滿,但劉某繼續(xù)使用租賃物,房產公司未提出異議且接受了劉某的租金,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規(guī)定,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為不定期!逗贤ā返诙偃䲢l規(guī)定,對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就本案而言,房產管理局未盡通知義務,也未明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就以招標形式確定新的承租人顯然與法相悖。劉某在租賃物中繼續(xù)經營是有法可依的,該行為不屬于強占公有房屋的范疇,所以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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