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應具備的特殊品格論文

時間:2023-05-01 05:16:32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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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應具備的特殊品格論文

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chǎn),保護公共財產(chǎn),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神圣職責(見《警察法》第一條)。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jīng)濟興衰戚戚相關,正因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應具備的特殊品格論文

《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guī)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zhí)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yǎng)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xiàn)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zhí)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yè)務”的特殊品格。

立場堅定,愛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場是國家的立場,是人民的立場。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同時也是我們一切工作的歸宿。我們必須站在這一立場上,堅持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凡是利國利民的事,我們就旗幟鮮明地去支持,去保護,否則,就反對,就打擊。

立場堅定,不僅表現(xiàn)在政治上,而且還表現(xiàn)在思想上和理論上。無論社會發(fā)生什么動蕩,無論理論界和思想界出現(xiàn)什么奇談怪論,人民警察都應堅持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堅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警察法》第二十六條二款),堅持憲法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毫不動搖。任何時候都不得“散布有損國家的集會、游行、罷工等活動”,“泄露國家機密” (《人民警察法》第21條一、二款)。

忠于國家,忠于人民,這是我們的永恒信念,在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我們決不能含糊和動搖,否則,就從根本上喪失了作一個人民警察的政治條件。

剛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們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敢于主持正義,不畏強暴,不阿權貴,也就是說要有硬骨頭精神。我們經(jīng)常面臨著兩種壓力:一種來自當事人的怨恨報復,一種來自上司權貴的說情干擾。對這兩方面的壓力,我們應采取什么態(tài)度,是抗爭還是屈服,是戰(zhàn)斗還是妥協(xié)?對人民警察而言,無疑是一場嚴峻的考驗。

對待當事人的怨恨報復,我們應做到無私無畏,決不能委曲求全,避讓三舍,為了維護法律,為了捍衛(wèi)正義,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們共產(chǎn)黨人,我們人民警察何嘗又不能一笑而等閑視之呢?在危險和威脅面前,如果我們退讓、妥協(xié),就是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絕對禁止的(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十一項)。心底無私無地寬,只要我們“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為樹立“剛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只要我們樹立“正義必將戰(zhàn)勝邪惡”、“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警察法》第五條)的信念,我們就一定會取得勝利。

人民警察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應樹立正確的為官意識,增強公仆意識,提高黨性修養(yǎng),要有不阿權,不畏貴的精神,要正確使用法律武器,堅決拒絕執(zhí)行來自上級超越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見《警察法》第三十三條),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嚴格執(zhí)法(見《警察法》第四條)。有了這些精神和修養(yǎng),群眾會支持他,正直的領導也會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們只有具備剛直不阿,威脅不屈的精神和氣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膽,才能成為黨和人民信賴的執(zhí)法 者。

謙虛謹慎,不搞特權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權柄,具有治安處罰,勞動教養(yǎng)、拘留、逮捕等諸多法定權力,這種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別是在案件當事人看來,我們是決定他們命運的權威人士,因此他們對我們總是優(yōu)禮有加,謙卑恭維。我們決不能因此自視高人一等,處處要求特權,要人另眼相看。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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