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題目:無過失責任與相關責任的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無過失責任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歸責原則,文章從比較法的角度,對無過失責任與兩大法系中相關的責任從功能、認定方法、抗辯事由等方面進行研究,以期形成對事物的正確認識。
關鍵詞: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關系
作者:趙云海
單位:山西財經(jīng)大學研究生處2002級經(jīng)濟法
郵編:030012
電話:0351--7110574,13593140791
無過失責任與相關責任的關系研究
近來,在研讀諸多名家學者的專著時,發(fā)現(xiàn)一個很嚴重的錯誤傾向,他們常將無過失責任與其它的一些責任形式混同起來,給讀者造成很大的誤解。我感到很有必要對它們之間的關系詳加研究,以還事物的本來面貌。
一、無過失責任與結果責任的關系
這兩種歸責原則都不以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作為歸責標準,而是以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據(jù)此,有些學者就認為無過失責任是結果責任在現(xiàn)代條件下的復活。例如,史尚寬先生認為,“行為人或法定為義務之人,雖無故意可言,亦不免負賠償之責任,此責任謂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亦稱結果責任或危險責任! ①王家福研究員也認為,無過失責任就是結果責任的同義語。②
其實不然,理由有四:
一、結果責任是在原始社會法律不發(fā)達時期,人類對侵犯自己的行為采取同態(tài)復仇的產(chǎn)物:無過失責任則是在十九世紀資本主義發(fā)展過程中,作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出現(xiàn)的產(chǎn)物。
二、適用范圍上,結果責任適用于原始社會中所有的損害案件;無過失責任作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條件下適用,且常和責任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
三、價值取向上,無過失責任的適用體現(xiàn)了“對不幸損害的分配”,嚴格地來講,它已喪失了制裁、預防的功能,補償功能倒是體現(xiàn)得更為明顯;而結果責任則強調“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對加害人的制裁、其它社會主體的威懾則是其主要目的。
四、責任形式上,無過失責任僅僅是對民事責任的承擔,而結果責任不限于此,還包括刑罰等其它形式。
二、無過失責任與絕對責任的關系
絕對責任是英事法中的概念,它的含義是指:法律明文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義務應當防止損害的發(fā)生,如果造成損害,行為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責任。
而在無過失責任中,“不僅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而且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在這一點上,它類似于‘絕對責任’的概念! ③正是源于此,有些學者便將絕對責任與無過失責任等同。然而,仔細分析,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無過失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在無過失責任的條件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各國立法例多承認加害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等。而在絕對責任的條件下,加害人是沒有任何免責機會的。因此,“絕對責任對致害人一方過于嚴酷,毫無彈性”④,遠不及無過失責任那樣有生命力。
三、無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
特殊過錯推定責任的關系
無過失責任、特殊過錯推定責任是大陸法系中的概念,嚴格責任則是英美法系中的術語,針對三者之間的關系,向來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是無過失責任便是嚴格責任,大多數(shù)中外學者均持此種觀點。另外一種是無過失責任不同于嚴格責任,嚴格責任應當是過錯推定責任。在筆者看來,從比較法上認識三者的關系,應當從立法背景、立法思想以及各自的適用范圍、抗辯事由等諸方面來考察,綜合分析,才可以得出正確的結論。
無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兩者是大致相似的。中外多數(shù)學者對此毫無異議。在此,我們要研究的是,無過失責任會不會既是嚴格責任,又是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呢?
從責任的構成方式上,特殊的過錯推定采取如下方法:
原告必須證明:
⑴損害事實的存在。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財產(chǎn)方面的損害系由于加害人的行為或由于加害人所應當負責的他人行為或由其監(jiān)督、管理、占有的物件所造成。
⑵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過錯推定
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從損害事實出發(fā),推定加害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
舉證責任倒置
被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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