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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組織與交易成本論文
科斯(Coase)定理的一個重要引申是,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為零,則不論生產和交換活動怎樣安排,資源的使用都相同。這意味著,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各種制度的或組織的安排提供不了選擇的根據(jù),區(qū)此也不能用經(jīng)濟理論來解釋。不僅經(jīng)濟組織是隨機決定的,而且實際上談不上有什么組織:生產和交換活動都只是由市場的看不見的手引導的。
但是組織或各種制度的安排確實存在,而且為了解釋它們的存在和變化,必須把它們視為在交易成本的約束下選擇的結果。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沒有產權、沒有交易、沒有任何一種經(jīng)濟組織的魯賓遜·克魯索(Robinson Crusoe)經(jīng)濟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義這么寬廣很有必要,因為各種類型的成本經(jīng)常無法區(qū)分。這樣定義,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jiān)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發(fā)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顯然,這些成本的確很重要,把它們稱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誤解,因為它們甚至在像共產主義國家那樣的經(jīng)濟里,也會赫然聳現(xiàn)。
從定義上看,一個組織總要求有人去組織它。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所有不是由市場看不見的手指導的生產和交換活動,都是有組織的活動。這樣,任何需要經(jīng)理、主任、監(jiān)督者、管理者、實施者、律師、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間人的活動安排,都意味著組級的存在。這些職業(yè)在魯濱遜經(jīng)濟中,是不存在的,給他們的工作支付的工資,就是交易成本。
當把交易成本定義為一切在克魯索經(jīng)濟中沒有的成本,組織被同樣廣義地定義為任何要求有看得見的手服務的活動安排時,就出現(xiàn)一個推論:所有的組織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這就是為什么過去20年間,經(jīng)濟學家總是竭力用變化的交易成本來解釋各種組織結構形式的原因。
一些明顯的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一個工廠(一個組織)的工人,可以由計件或計時工資的辦法支付其工資。如果測定和監(jiān)督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種類型)為零,那么不管哪種做法都會產生相同的結果。但是在這些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如果測定產量的成本相對較低,那就很可能實行計件工資。而如果測定時間和監(jiān)督生產的成本比測定產量的成本低,就很可能選擇計時工資。再如,有些飯館(也是一種組織)按所賣食品的數(shù)全計價,另一些實行自助餐,在每人固定的價格下,允許消費者隨便進餐。確定人和確定所消費食品的數(shù)量的成本與食品的基本成本之比,決定了會選擇哪一種做法。如果完全沒有交易成本,工廠或飯館首先就不會存在,因為消費者會直接從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投入所有者那里購買。
早在1937年,R·H·科斯就用決定市場價格的成本(交易成本),解釋了廠商(組織)的出現(xiàn)。當測定各個工人各自的貢獻和議定一個產品的各部件價格的困難,使交易成本很大時,工人就會選擇在一個工廠(廠商)里工作;他通過合同支出了他的勞動使用權,自愿服從看得見的手的管理,而不是自己通過市場的看不見的手向消費者出賣他的服務或產品。因此可以說,廠商取代了市場。隨著這種取代的發(fā)展,決定價格成本的節(jié)約將遇到廠商內部監(jiān)督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的反作用。當在邊際上,前者成本的節(jié)約與后者成本的提高相等時,就達到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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