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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受傷按工傷處理
一名女工早退繞路去超市購買東西,卻在超市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認定她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為由,向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同意工傷認定,雙方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早退繞路辦私事30歲的顧XX,在江蘇一家包裝材料公司已經工作多年,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時間為早上八點至晚上八點。
包裝材料公司坐落于鎮(zhèn)江市大港新區(qū),顧XX家住大港新區(qū)紫竹苑,位于包裝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從單位回家,顧XX有幾條線路可以選擇,其中由單位向南再向西線路最短,是她平時回家的常走路線。
2011年7月29日,顧XX上白班。當晚19時許,全班組完成了當天的全部工作。時間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閑聊。其間,顧XX說:“現(xiàn)在到下班還有一點時間,如果沒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買點東西回家。”
“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買東西。反正今天也沒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庇谑,顧XX和羅雨霏牽著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離開了公司。
當晚19時20分許,顧XX駕駛摩托車搭載羅雨霏,從單位提前下班,沿大港興港西路由東向西駛向一家超市。誰也沒有想到的是,5分鐘后,顧XX駕車行駛至超市附近的趙聲路路口,卻不幸發(fā)生了意外。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急馳而來,顧XX躲閃不及,與小型普通客車迎面相撞,顧XX及羅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隨后,羅雨霏艱難地從地上爬起來,上前想把顧XX拉起來,可是,顧XX因傷勢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動彈。
事故發(fā)生后,顧XX被送往市區(qū)醫(yī)院搶救,經診斷,顧XX的損傷為右肱骨外側髁骨折、額面部頭皮裂傷、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個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養(yǎng)。
車禍發(fā)生當日,鎮(zhèn)江市交警部門認定,顧XX負事故次要責任。
用人單位難以接受工傷認定顧XX認為,她是在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工傷。為此,她找到單位,要求為她申請工傷認定。
2012年1月5日,包裝材料公司向鎮(zhèn)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關于顧XX的工傷認定申請。申請表中,顧XX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包裝材料公司在工傷申請表上蓋章確認。
2012年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認定顧XX為工傷。該決定的主要內容為:包裝材料公司,你單位顧XX,性別女,年齡30,于2011年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經醫(yī)院2011年7月29日診斷為右肱骨外側髁骨折、額面部頭皮裂傷、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況經我局調查核實,對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工傷。
接到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包裝材料公司根本無法接受,該公司認為,顧XX當天早退,而且早退后是去超市購物,不僅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而且她沒有直接回家,不屬于在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包裝材料公司發(fā)現(xiàn),問題出在申請表上載明顧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包裝材料公司認為,雖然公司在申請表中因承辦人的疏忽蓋章確認了顧XX自述的事實,但是,作為市人社局也應當認真查明事實真相,作出正確的認定。為此,包裝材料公司對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于2013年4月22日向江蘇省潤州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人社局則認為,包裝材料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申請表上稱顧XX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申請表上有顧XX本人的簽字和單位公章確認,并提供相關證據(jù)。該局依法審核后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為反駁包裝材料公司的起訴,市人社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以證明顧XX自述在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這個事實由包裝材料公司單位加蓋了公章確認。
法院判決支持工傷認定潤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經包裝材料公司在工傷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后,市人社局根據(jù)本案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定顧XX因工負傷,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顧XX提前下班僅是違反了包裝材料公司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的性質仍屬于下班;顧XX事發(fā)當日行駛的路線,雖然并非顧XX回家的最短路線,但去超市購物屬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也在合理范圍內,且事故地點是顧XX從單位離開后到達的第一地點,應理解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日前,潤州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包裝材料公司要求撤銷市人社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包裝材料公司、市人社局、顧XX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點評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上下班途中的遲到早退的繞道行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則是本案認定的關鍵。“上下班途中”,內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路線。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作出詳細的說明,造成在工傷認定的實踐過程中,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理解不一。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所謂合理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上下班的時間,二是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對于上下班的時間,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嚴格的勞動紀律,要求員工不得遲到早退。對此規(guī)定,無可厚非。員工遲到早退,違反了勞動紀律,就應當承擔勞動紀律的處罰,這也是合理的,也為法律所支持。但是,員工因遲到早退所承擔的責任,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度。員工雖說遲到早退,但是,如果遲到時的目的是為上班,或早退的目的是為回家,性質仍為上下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除了考慮兩地的距離外,還應當充分考慮道路的暢通情況,代步工具的種類和性能、天氣變化情況等因素,以足以保證勞動者能夠順利到達目的地為基線;所謂合理的路線,一般是兩地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在職工沒有走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上班或下班,而是繞道上下班時,還應當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繞道的理由。理由正當,則繞道也應視為合理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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