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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6年5月24日通過,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06年8月4日批準,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發(fā)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為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報送、接收、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電子文檔、聲像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材料。
第四條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yè)納入城市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保障城市建設檔案事業(yè)與城市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guī)定,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guī)范管理,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西安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及市屬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建設檔案館具體管理本轄區(qū)的城市建設檔案,并接
受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業(yè)務指導。
市、區(qū)、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建設檔案業(yè)務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城市建設檔案范圍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范圍分為城市勘測規(guī)劃檔案、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八條城市勘測規(guī)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市規(guī)劃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市規(guī)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分區(qū)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和各專業(yè)規(guī)劃文件材料;
(五)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建設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xiàn)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城市燃氣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地鐵工程、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檔案及有關現(xiàn)狀圖;
(三)電力、通訊、郵政設施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tǒng)、通訊管線、郵政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xiàn)狀圖;
(四)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鐵路運輸站臺建設、集裝箱運輸及長途客運場站設施、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xiàn)狀圖;
(五)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住宅、商業(yè)、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yè)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城市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qū)、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工程檔案,含垃圾填埋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村鎮(zhèn)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zhèn)、集鎮(zhèn)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guī)定辦理。軍隊的非軍事項目建設工程檔案,按照前款有關規(guī)定辦理。
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改建、擴建及重要部位的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
第十條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
筑、名人故居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材料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捐贈個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護檔案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fā)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規(guī)劃、市政、公用、土地、房產、環(huán)境保護、文物、園林、環(huán)境衛(wèi)生等專業(yè)管理部門以及各類開發(fā)區(qū)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文件材料;
(三)有關城市建設的規(guī)范性文件、計劃、統(tǒng)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及標準圖等城市建設資料。
第三章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和接收
第十二條形成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送城市建設檔案:
(一)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轄區(qū)內的,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
(二)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及市屬縣轄區(qū)內的,向所在區(qū)、縣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其中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城市建設檔案,向所在區(qū)、縣城市建設檔案館和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
(三)西安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西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曲江新區(qū)、灞生態(tài)區(qū)等開發(fā)區(qū)內的,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
第十三條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及市屬縣城市建設專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的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向所在區(qū)、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其他市轄區(qū)和市級城市建設專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的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將上一年形成的檔案材料匯總整理后移交。
第十四條報送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接收標準的要求;
(二)檔案材料應當完整、準確、系統(tǒng);
(三)檔案材料應當是原件,其中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其他工程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檔案材料的整理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分別組卷,并按不同專業(yè)及工序排列,使用規(guī)格統(tǒng)一的檔案裝具,符合城市建設檔案有關規(guī)范與標準。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xù)時,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建設單位和個人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xù)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jiān)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文件資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地下專業(yè)管線圖。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派人檢查驗收建設工程檔案材料,涉及市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重點建設工程竣工前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建設工程檔案材料進行預驗收。
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登記時,應當同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材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的維修,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按照實際情況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檔案館報送檔案管理目錄。 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及市屬縣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區(qū)、縣檔案館報送檔案管理目錄。
第二十一條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承接單位保管。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范圍及內容,接收城市建設檔案。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制定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標準、規(guī)則,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科學規(guī)范管理。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城市建設檔案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第四章城市建設檔案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報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市建設檔案,確保城市建設檔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采用電子文檔及其他現(xiàn)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shù)匠鞘薪ㄔO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xiàn)狀資料,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xiàn)狀資料,防止因設計施工損壞、損毀原有的地下管線工程設施和發(fā)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五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設施,安裝報警設備,并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城市建設檔案館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市建設檔案館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開發(fā)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提供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為城市建設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持有合法證件。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損毀、丟失、剪裁、勾畫、抽取、涂改、偽造城市建設檔案。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費用,其費用標準由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利用本單位或者本人形成、報送、捐贈、寄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三十一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設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毀、丟失、剪裁、勾畫、抽取、涂改、偽造,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銷毀,擅自交換、轉讓、出賣城市建設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補救;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中,損毀、丟失、剪裁、勾畫、抽取、涂改、偽造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城市建設檔案館未配置專門庫房和必要設備,未安裝報警設備并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由市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設檔案破損、退色、霉變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城市建設檔案館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設檔案損毀、丟失,或者因匯總建設項目、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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