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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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大元

中國審計報 2010年03期

在近年的審計實踐和工作調研中,筆者深感審計工作主客觀環(huán)境變化大,面臨諸多新問題、新情況,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思路,尋求解決對策。而簡化審計程序無疑是破解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矛盾的重要舉措之一。

基層審計現(xiàn)狀

審計程序復雜,資源浪費。對于目前真正從事一線審計工作只有幾人至十幾人的區(qū)縣審計機關來說,每年人均要完成5個以上審計項目,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問題。按照現(xiàn)行審計程序,一個項目走完從發(fā)審計通知書至現(xiàn)場取證、出具審計報告等流程,再加上審前調查、編制方案、審計文書的制作完畢,要實施近20個程序,制作30多種不同類型的審計文書。繁雜的審計程序和文書耗費了大量人力和時間等有限的審計資源,影響審計效率的提高。

部分程序缺乏實際意義。嚴謹細致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文書對于提升審計質量、防控風險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區(qū)縣審計項目大多規(guī)模小,業(yè)務簡單,資金少,現(xiàn)場審計時間短,現(xiàn)行審計程序和文書是否都適用基層審計機關的工作實際,值得思考。況且這些繁雜的程序與文書更讓審計人員感到一種工作負擔和心理壓力。

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符合基層實際。最近,我們對兩縣一區(qū)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檢查,某區(qū)審計局滿編9人,全年完成了50多個審計項目;某縣審計局18人,全年完成了80多個審計項目,多數(shù)是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除了簡化部分審計程序和手續(xù)外,未發(fā)現(xiàn)有嚴重影響審計質量的問題,普遍反映效果較好。區(qū)縣審計機關為解決人少事多的矛盾,對簡化流程開展了有益探索,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節(jié)約審計資源。對于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而言,如果簡化程序達到了與現(xiàn)行程序大致相同的效果,無疑采用前者的效率更高。適當簡化審計程序可節(jié)約審計資源,轉變以往“開會多,填表多,蓋章多,簽字多”的做法,有利于查深、查透問題,有利于調動審計雙方的積極性。

法律層面有規(guī)定。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效率”,但對審前調查、審計方案、進點座談會、報告討論會等若干程序并未明確界定。另外簡易程序在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都有專門規(guī)定,刑事處罰是比行政處罰更重的法律責任,涉及到當事人犯罪、判刑的刑http://http://m.clearvueentertainment.com/nEws/5572F2DB43487327.html事案件尚可適用簡易程序,基層審計機關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審計流程也是于法有據(jù)和順理成章的。

操作上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審計質量和效率的關系。審計質量的高低關鍵在于審計人員的素質以及有效的監(jiān)控機制,無論采用何種程序審計,都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以提高質量和效率為目標。

二是具體采用何種審計程序,要以項目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不能因任務重、審計力量不足就必須甚至隨意簡化審計程序。要結合工作實際,有計劃、有步驟地探索嘗試簡化審計程序工作,再總結完善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和簡單化的做法,否則,欲速則不達,損害審計的權威性。

三是審計程序簡化存在局限。項目相對簡單可以簡化程序,但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審計對象有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財務管理混亂以及有群眾舉報線索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當終止簡化程序而轉為現(xiàn)行審計程序。

作者介紹:周大元 四川省自貢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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