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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怎樣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立案調查的案件,認為已經查清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機構寫出全部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呈請有關機構、領導或上級機關的書面報告。因此報告必須規(guī)范、全面、準確,讓案件承辦人以外的人看了,對該案便一清二楚。但現(xiàn)在實際辦案中,形成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往往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文缺項嚴重。最易缺的有:調查經過,調查的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jié)、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jù)的綜合分析;通過調查取得的證據(jù),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的計算方法等等。
二是過于簡化。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二是不能反映查辦個案的全貌。如在查辦無照經營案件時,就只“現(xiàn)查明,某某在××(地方)從事××經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其行為違反了……”這么三言兩語,承辦單位負責人、核審人員、審批局長看了,不能對案情、調查經過、違法事實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結構過于拘泥,F(xiàn)在多數(shù)案件承辦人員,在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時采用的是三段式寫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二段落交待當事人基本情況,剩余的內容全部裝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實上這并不符合為文要求和規(guī)范,我們完全可以根據(jù)需要分層次、分段落進行敘述,尤其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
一般來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應以說明的表達方式概括地交代由來,包括發(fā)案經過,立案時間和批準立案的機關;調查經過,包括承辦人員的組成,調查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等。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都應如實全部寫上。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單位的,寫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營業(yè)場地、注冊資金等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或職業(yè)、住址等。
違法事實。寫明已查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jù)。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jié)、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圍繞這些取得的關聯(lián)證據(jù)。
案件性質。通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jù)的綜合分析,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某個具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確定其違法性質。注意不能一律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不同,有時應用“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如列舉式規(guī)定。
處罰依據(jù)、處罰建議。處罰依據(jù),是指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它是在案件性質認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后引用罰責條款,即依據(jù)什么法規(guī),具體條、款、項進行何種處罰。處罰建議,是根據(jù)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法律規(guī)定,結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社會的輕重程度、主觀認識和態(tài)度,即從重、從輕理由,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逐項說明,并說明計算方法等。如有意見分歧,也應敘述,以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當然,根據(jù)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適當增減其中一部分內容。如有的案件必須闡明當事人有主觀故意,有的則不需要;有的要載明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曾經要求當事人“限期辦理”等。
現(xiàn)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首、尾部一般沒什么問題,故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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