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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中行政申訴狀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申訴狀是指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對已經(jīng)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司法機關(主要指人民法院)重新調查或重新審理時使用的書面請求。
申訴權是公民在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jīng)生效,必須嚴格執(zhí)行。但是,當訴訟當事人發(fā)現(xiàn)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仍確有錯誤時,可以行使國家賦予的申訴權,用申訴狀向司法機關提出復查糾正的要求,人民法院如果認為申訴有理,即將案件隨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刑事、民事案件,檢察院如果認為申訴有理,即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因此,申訴狀是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重要參考材料,是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是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冤案、錯案的一個重要途經(jīng)。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申訴狀的結構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寫“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或者“行政申訴狀”。
2.當事人身份概況
刑事公訴案件的申訴狀,只有申訴人欄,沒有被申訴人欄。如系被告人提出申訴的,則寫為二申訴人(注明原審訴訟地位)“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如系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訴的,則寫“申訴人(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和住址”。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未提出申訴的一方稱為“被申訴人”,并在稱謂原用括號注明各自的申訴地位。然后依次寫明各自身份等基本情況。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而提出申訴的在申訴人后在括號注明“被不起訴人”或“被害人”,接著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和住址。
3.申訴案由
寫為:“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刑(民)事(行政)判決不服,提出申訴!
(二)正文
1.請求的事項
用簡明扼要的概括法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予以解決何問題,說明原來受的處理有何不當,要求給予撤銷,變更的意見,以供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審查時考慮。寫法為“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判定、決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等)”。請求事項若有兩項以上,應分別列項書寫。
2.申訴的理由
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這也是能夠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或復查)的重要依據(jù)。因此,該內容一定要寫清楚。這部分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上存在的錯誤,分別加以闡述。指明錯誤時,要提出有關證明錯誤的證據(jù)材料并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論證,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或決定)應予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
(三)尾部
1.申訴狀致送機關名稱
2.附項
3.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的日期。如系律師代書,還應在申訴人姓名之后寫明“代
書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注意事項
突出主要矛盾,理由闡述準確。申訴人不服原審法院的裁判,其申訴理由必須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結論,將自己不服判的論點明確寫出。
?
邏輯嚴密,反駁有力。在擺出不服原判的論點后,充分運用事實論據(jù)進行說理、反駁及論證。論點與論據(jù)要一致、原因和結果、前提和結論吻合。
?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措辭準確,語言規(guī)范。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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