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小貼士

時間:2018-12-31 12:00:00 資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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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成為學生接觸社會、提高自己不容錯過的時機,在學以致用的同時還能賺一份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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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學生暑期打工存在很多隱患,由于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差、用人單位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不簽訂用工協(xié)議等原因,很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或者自身其他權益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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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把在暑期打工的學生列入《勞動法》保護對象,因此,學生打工并不受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保護。2007年,在教育部、財政部聯(lián)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jīng)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但是《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另外,本案中的小張是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所以小張并不在此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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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看來,學生暑假打工既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也不適用于教育部頒布的相關條例,關于學生暑假短期打工的法律規(guī)定處于一種真空狀態(tài),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也只能進行協(xié)調(diào)。學生暑假打工不屬于勞動關系,只是一般的雇傭勞務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根據(jù)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由雇用方承擔過錯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文山再次提醒和告誡學生,在尋找暑期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要認真審核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的`用工主體,最好選擇那些正規(guī)的、信譽好、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yè);二是應盡量要求和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協(xié)議,雙方應約定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nèi)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如沒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務關系的的證據(jù),如工資條、工作牌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三是最好通過中介找工作,同時與中介機構簽訂一個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如果出現(xiàn)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受到傷害的情況,中介機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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