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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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原告陳某某,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南省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村民組35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長沙市芙蓉區(qū)某某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男,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路612號。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村民組107號。

被告長沙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某某區(qū)某某路161號。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剪某某,男,該公司法務經(jīng)理,住湖南省某某縣某某鄉(xiāng)*****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住長沙市某某區(qū)某某區(qū)某某棟503房。

原告陳某某因與被告王某某、被告長沙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和蔣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剪某某和薛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0年12月8日,陳某某帶領新同事王某某到某某公司租賃的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某某路某某院的宿舍3棟101房的員工宿舍,安排其睡在王某某的上鋪。王某某不肯,與陳某某發(fā)生口角,同事王某某將陳某某拉開。當陳某某走到門口時,王某某突然沖上來用右手朝陳某某的左胸部用力一推,致使陳某某仰面朝天后腦勺著地失去知覺,經(jīng)某某醫(yī)院診斷為顱腦外傷。2010年12月27日,長沙市公安局法醫(yī)損傷檢驗報告認定陳某某構成輕傷。2011年1月18日,某某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構成顱腦損傷,后續(xù)治療費尚需6000元,誤工90天,需兩人護理20天,一人護理30天。2011年5月12日,王某某應負的刑事責任已經(jīng)由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某某8號刑事判決。刑事審理期間,某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陳某某的醫(yī)療費用以及由其支付的虛假證明,導致陳某某未能參與該案的訴訟活動,且未能及時獲得賠償。王某某和某某公司均對陳某某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陳某某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某某公司連帶賠償陳某某醫(yī)療費39451元、誤工費9964元、護理費8184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交通費2333元、住院伙食費276元、鑒定費19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9025元,共計83133元。

被告王某某未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本院視為王某某自愿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訴訟權利。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陳某某在沒有職權的情況下,私自幫助別人安排床位,與同事王某某發(fā)生口角,和王某某打架斗毆而受傷,陳某某違反了某某公司的宿舍管理制度,故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王某某故意傷害陳某某,屬于王某某的個人行為,應由王某某個人承擔責任,與某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不能由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更不屬于連帶責任。3、某某公司在宿舍管理方面也已經(jīng)盡到了相應的管理義務,對打架事件也作出了積極妥善的處理,故不應對陳某某承擔任何賠償責任。4、在王某某的刑事案件審理中,某某公司也沒有出具虛假證明。綜上,某某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法院維護某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駁回陳某某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4月8日陳某某受聘到某某公司,從事衛(wèi)生清掃保潔工作,工作地點在某某醫(yī)院外科樓第7層、第8層的公共區(qū)域。王某某也是某某公司的員工。2010年12月8日7時許,陳某某帶領同事王某某到某某公司租賃的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某某路某某院宿舍3棟101房的員工宿舍,安排王某某睡王某某的上鋪。王某某不肯,與陳某某發(fā)生口角。雙方對罵了約五分鐘后,王某某將陳某某拉開。陳某某邊走邊罵,當其走到門口時,王某某沖上前去用右手朝陳某某的左胸部用力推了一下,將陳某某推倒在地,陳某某仰面朝天后腦勺著地后便失去了知覺。王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立即扶起陳某某將其送到中南大學某某醫(y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到2010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診斷:顱腦外傷:1)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2)腦腫脹。出院醫(yī)囑:1、繼續(xù)抗炎、護腦、康復治療;2、建議回當?shù)蒯t(yī)院繼續(xù)治療;3、3-6月內復查CT、MRI;4、出院帶藥;5、我科隨診,不適及時就診。住院20天,共計花區(qū)住院醫(yī)藥費30425元。因康復復查等治療需要,陳某某另行花去醫(yī)療費9890元。2010年12月27日,長沙市公安局《法醫(yī)損傷檢驗報告書》確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011年1月18日,某某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接受陳某某的女兒蔣賽紅的委托評估后續(xù)醫(yī)療費用、誤工損失日、護理期限及人數(shù),出具[2011]臨鑒字第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1、被鑒定人陳某某閉合型顱腦損傷,其后續(xù)治療費尚需0.6萬元左右。2、被鑒定人之損傷,按相關規(guī)定,誤工損失日為90天左右,其中需貳人護理貳拾天,一人護理叁拾天左右!2011年6月13日,湖南省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接受長沙市芙蓉區(qū)某某所的委托對陳某某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出具了[2011]臨鑒字第2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被鑒定人陳某某因外傷致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腦腫脹,遺留有明顯腦外傷后綜合征,綜合評定為拾級傷殘。”為做司法鑒定,陳某某先后共計花去鑒定費1900元。

王某某因故意傷害致使陳某某輕傷,被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13某某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的2011年5月9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證明》,內容為:“陳某某住院醫(yī)藥費為6700元,已由本公司墊付且賠償部分經(jīng)濟損失,其中包括王某某已經(jīng)支付的1200元醫(yī)藥費,特此證明。請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對王某某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2011年6月14日,某某公司作出《關于某某物業(yè)公司出具“證明”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某某公司為陳某某墊付醫(yī)藥費共計6700元,其中包括初期入院治療費2300元、初期公司募捐款2200元、王某某現(xiàn)扣押在公司的工資和其他費用2200元;陳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已于2011年3月23日達成和解協(xié)議,陳某某應當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3570元,扣除公司墊付的初期醫(yī)藥費2300元,余款1270元由陳某某的代理人蔣賽紅領走;公司募集的款項2200元,亦已由陳某某的代理人蔣賽紅領走;扣留王某某的工資及其他費用2200元,暫扣在某某公司,待案件審結后一并支付。2011年3月23日,蔣賽紅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收條》,表明收到了某某公司給付的三個月病休工資及一個月工資補償金共計3570元,扣除某某公司墊付的醫(yī)藥費2300元,實際領取1270元。

另查明:王某某故意傷害案刑事處理期間,某某公司未向檢察院、法院提供陳某某的聯(lián)系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檢察院和法院都無法通知陳某某告知其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病案單》、《疾病診斷書》、醫(yī)藥費收據(jù)、《法醫(yī)損傷檢驗報告書》、《某某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省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2011)芙刑初字第某某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工作證;《收條》、《關于某某物業(yè)公司出具“證明”的情況說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陳某某和王某某均為某某公司的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因床位安排問題發(fā)生口角,互相辱罵,互不相讓,陳某某經(jīng)他人拉開后,王某某故意推搡陳某某致陳某某倒地受傷,陳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對此糾紛的發(fā)生,陳某某和王某某均有過錯,應分別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某某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雖然及時組織力量送陳某某到醫(yī)院救治,墊付了2300元醫(yī)藥費,并組織員工愛心募捐,但在王某某故意傷害案刑事處理期間,未向司法機關提供陳某某的聯(lián)系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且于2011年5月9日向法院出具已經(jīng)賠付醫(yī)藥費6700元的《證明》時,事實上截止2010年12月30日,陳某某的住院醫(yī)藥費就已經(jīng)達到30425元,而且王某某并沒有實際賠付陳某某醫(yī)藥費,某某公司墊付的2300元醫(yī)藥費也已經(jīng)于2011年3月23日從雙方的勞動爭議和解解決方案中扣回,故某某公司對于陳某某未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對王某某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以盡可能獲得經(jīng)濟賠償是存在一定的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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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http://m.clearvueentertainment.com)。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案以陳某某、王某某、某某公司分別承擔30%、50%、20%的責任為宜。

陳某某應當獲賠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依法審查確認為:1、醫(yī)療費40315元;2、后續(xù)醫(yī)療費6000元;3、誤工費按2010年度湖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某某67.30元、誤工時間三個月計算,為6510.90元。4、護理費酌情按聘請護工日工資50元、護理時間兩人20天、一人30天計算,為35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時間20天、每天30元計算,為600元。6、營養(yǎng)費酌情按1000元確定。7、交通費酌情按500元確定。8、殘疾賠償金按每年4910元x20年x10%計算,為9820元。9、鑒定費1900元。以上損失共計70145.90元。根據(jù)上文分析確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王某某負擔50%,計35072.95元;某某公司負擔20%,為14029.18元;陳某某自行承擔30%,為某某043.77元。

陳某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因王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應不予賠償。陳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對王某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認為如此訴訟請求不符合因共同侵權而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因為本案中對陳某某的受傷,某某公司與王某某并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過失,二者只應分別承擔自己的過錯侵權責任而不應互為連帶賠償,故對陳某某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法庭陳述中認為陳某某所舉證據(jù)中的鑒定結論都是單方委托鑒定,對鑒定結論表示不予質證,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某某公司的理由不予采納。本案有關鑒定結論都是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可以作為本案定案證據(jù)。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賠償陳某某經(jīng)濟損失35072.95元;

二、長沙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賠償陳某某經(jīng)濟損失14029.18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32元,減半收取266元,由陳某某負擔80元,王某某負擔133元,長沙某某有限公司負擔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答辯狀

原告陳某

被告吳某

原告陳某與被告吳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吳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 2009年7月2日下午5時許,原告在為被告吳建明工作加工玻璃時,被被告的供貨單位,案外人上海盈玻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兩個工人送貨卸玻璃時經(jīng)過其背后,玻璃粉碎導致其腿劃傷。由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人民幣2285.50元(以下幣種皆為人民幣)、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85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0元、殘疾賠償金57676元、誤工費13800元、護理費36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鑒定費2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吳某辯稱,對事故過程、鑒定結論無異議,對原告就醫(yī)過程有異議,認為使用其他人員名字就醫(yī)。對訴訟時效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是在2009年7月2日受傷,受傷時傷勢明顯,現(xiàn)在主張權利超過一年訴訟時效。且原告受傷后被告積極救治,墊付過部分費用,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雇傭關系,2009年7月2日下午5時許,原告陳某在為被告吳建明工作加工玻璃時,案外人上海盈玻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兩個工人送貨卸玻璃時經(jīng)過陳某身后,致其腿劃傷。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yī)院入院治療,后門診隨訪。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就本起事故致陳某損傷后的傷殘等級及休息、護理、營養(yǎng)期限本院委托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陳某因故受傷,致右脛后神經(jīng)、右脛后動脈、脛后肌腱、及跟腱斷裂等。上述損傷后遺留右下肢神經(jīng)功能障礙的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治療的休息期為180元,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被鑒定人陳某目前可視為醫(yī)療終結。由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法院判決如其訴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為證,應予認定。

審理中,被告吳某對原告的就醫(yī)過程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告提供了蓋有同濟醫(yī)務處更改專用章的病歷卡、出院小結、醫(yī)藥費發(fā)票及由被告簽字的手術知情同意書,被告對醫(yī)院的更改章不認可,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原、被告對以下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醫(yī)療費228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0元,傷殘賠償金57676元,誤工費138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鑒定費2300元。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為被告吳某工作時遭受人身損害,吳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原告就醫(yī)過程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故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納。被告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原告提供了病歷卡就診記錄,上面載明了原告就本起事故受傷的治療終結時間為2009年12月18日至,原告訴至本院,并未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至于原告提出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應根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鑒定結論及事實證據(jù)作為賠償依據(jù)。原、被告對部分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交通費的賠償,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鑒定等事宜,酌情考慮交通費為400元。關于護理費的賠償,本院酌情確定300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賠償,考慮原告的傷情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給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難,故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醫(yī)療費人民幣2285.50元;

二、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00元;

三、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交通費人民幣400元;

四、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殘疾輔助器具費人民幣160元;

五、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殘疾賠償金人民幣57676元;

六、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誤工費人民幣13800元;

七、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護理費人民幣3000元;

八、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營養(yǎng)費2400元;

九、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鑒定費人民幣2300元;

十、被告吳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794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897元,由被告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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