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重傷鑒定標準

時間:2023-05-06 08:49:32 鑒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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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傷鑒定標準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xiàn)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jié)構(gòu)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cè)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cè)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fā)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jié)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chuàng)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chuàng)。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jīng)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chuàng)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chuàng)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xiàn)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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