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問題實務研究
一、不起訴案件的性質特點和存在的問題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送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ㄒ唬┎黄鹪V的法律性質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作出的具有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的結論。
1、不起訴表明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即表明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刑事訴訟在起訴環(huán)節(jié)終止,犯罪嫌疑人不再處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狀態(tài)。如果在押,應立即釋放;財產被扣押、凍結的,應予以解除;需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應移送行政機關。盡管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有權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有權申請復議、復核,但在變更不起訴決定前,刑事訴訟仍處于終止的狀態(tài)。
2、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在程序上的處理。刑訴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边@表明人民法院具有專屬定罪權。免予起訴取消后,人民檢察院不再具有實際上的定罪權,不起訴本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放棄訴權而非進行實體處理。盡管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事實及其性質作了認定,但這種認定不具有終局性,故只具有程序價值。另一方面,不起訴決定作出后,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也表明案件的實體性問題并未因不起訴而得到解決。如果不起訴具有定罪效力,人民法院對被害人的自訴進行審判,就違背了針對同一事實對被告人不得進行兩次定罪的原則,這也反證了不起訴并不具有實體處分的效力。
3、不起訴終止訴訟的效力是相對的。不起訴決定作出后,并不表明被不起訴人將不會因同一事實再受刑事追究,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人民檢察院仍可以提起公訴,使刑事訴訟得以繼續(xù)。在這點上,不起訴與刑事判決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的判決一經確定,即產生實體上的效力,根據(jù)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對該案再行起訴;而不起訴因其尚未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如果又發(fā)現(xiàn)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再行起訴。
4、不起訴是因放棄訴權而作出的無罪認定。不管是法定不訴、酌定不訴還是存疑起訴,其法律后果都是不確認有罪;跓o罪推定原則,被不起訴人屬無罪。對于酌定不訴,因其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容易使人理解為對被不起訴人作了有罪認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只是指控機關的認定意見,不具有定罪效力,因此,酌定不訴與其他兩種不訴一樣,都是在作無罪認定的同時終止訴訟。不起訴的無罪認定與人民法院所作的無罪判決性質上也不同:后者是對被告人作出無罪的實體確認后終結訴訟,前者則是在沒有進入實體確認的審判階段就終止訴訟,是因程序上公訴機關放棄訴權而形成的無罪,兩者終止訴訟的原因不同。
(二)不起訴在法理上的相關研究
各國檢察機關遵循的起訴原則分為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起訴法定主義指犯罪嫌疑人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必須起訴。起訴便宜主義指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有權裁量決定是否起訴。
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家,在19世紀前均采取起訴法定主義,后來改為采取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相結合的方式;英美法系的國家則一貫采取起訴便宜主義。我國采取的是起訴法定主義為主、起訴便宜主義為輔的做法,凡是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上應提起公訴,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少數(shù)案件范圍內,人民檢察院才擁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起訴。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其法理基礎主要有:
1、刑罰輕刑化的刑事政策。20世紀對犯罪的政策潮流從報應論轉向預防論,刑罰與此相適應亦采取輕刑化的刑事政策。我國法學教授陳興良亦提出“刑法謙抑性”的理論,認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