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化
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是一個意蘊豐富的課題,本文擇要就非權力行政方式的基本含義、主要表現(xiàn)形式、合法性分析、若干現(xiàn)實問題與法治化對策加以探討并略陳管見,以期有助認識深化,有助行政民主與行政法治原則的實現(xiàn)。一、非權力行政方式的基本含義
所謂非權力行政方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具有強制命令性質的非權力作用性的行政活動方式。其基本特點包括:它在法律關系上屬于公法關系;它在性質上屬于非權力作用,不以國家權力來單方性地拘束行政相對人;它既包括一部分無固有法律效果的單純事實行為(如某些行政指導措施),也包括一部分較為柔軟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如屬于雙方法律行為的行政契約行為);它往往具有誘導性和引導性;它有時以行政權力作為背景(相當于具有一定的事實上的拘束力),以保障它的實效性;它適用于整個行政領域,但主要是經濟領域和部分社會管理領域;它在方式方法上往往采取非強制性非命令性的手段;等等。
非權力行政方式的具體表現(xiàn)形態(tài)多種多樣,主要有: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行政調查、行政公示、行政資助(扶助、補助),政府采購,行政經營,行政出讓(拍賣),公共設施建設(開發(fā))與提供服務,以及在狹義行政指導范疇之外的非拘束性行政計劃,等等。在這些行為方式中,有的雖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活動性質(如行政經營、政府采購、行政出讓等等),但并非一般的民事行為,而帶有顯著的行政性(如公共管理性、國家政策性、行政目標性、官方導向性、政府品牌效應性等等),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在給付行政、服務行政條件下逐漸增多的一類行為。
非極力行政方式的適用范圍很廣,涉及行政領域的諸多方面,但主要運用于經濟領域和一些社會管理領域中的給付行政、服務行政過程中,可以說是與給付行政、服務行政模式相聯(lián)系相適應的一類行為方式(例如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給付行政領域原則上要求采用行政契約),它對于現(xiàn)代社會生活的協(xié)調高效運轉起著特殊的重要作用。
非權力行政方式是行政民主化潮流的產物,其產生發(fā)展帶有現(xiàn)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fā)展的時代背景特點。進入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由于對經濟與行政管理的社會需求不斷增加,政府職能逐步擴大、豐富與活躍,特別是世界范圍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動和國家的福利性質逐漸增強,傳統(tǒng)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轉向以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為特點的現(xiàn)代行政,以行政機關為中心和行政權力的單向行使為全部內涵的傳統(tǒng)行政日益轉向以注重人權和民主的現(xiàn)代行政,在此轉型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了行政方式的多樣化、柔軟化趨勢,而行政指導、行政契約、非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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