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權利的邏輯

時間:2023-05-01 04:33:18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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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權利的邏輯

  以“公共利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各國憲法之通例,“公共利益”與“法律保留”分別構成了限制基本權利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國憲法中,先后有第五十一條、第二十條修正案和第二十二條修正案將公共利益作為限制基本權利的理由。在理解和解釋這些條款時,需要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是:“權利的限制”(公共利益)和“權利”之間是一種怎樣的邏輯關系。對于二者的關系,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是把公共利益作為外在于基本權利的限制,另一種理解是把公共利益看作基本權利的內在限制,也就是基本權利按其本性的自我規(guī)定。這兩種理解可以分別稱為“外在限制說”和“內在限制說”,本文將嘗試分析這兩種學說的基本主張,并探討二者在保護基本權利的法效果上的差異,以期有所借鑒于我國的實踐。

  一、“外在限制說”和“內在限制說”的基本主張[1]

  “外在限制說”認為“公共利益”乃是基本權利之外的對基本權利的制約。[2]按照這種理解,憲法所保護的利益除了以基本權利為內容的個人利益之外,還包括公共利益,二者是兩種不同的法益。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兩種不同法益發(fā)生沖突與抵觸的時候,需要立法者加以協(xié)調和平衡,這在某些情況下就表現(xiàn)為立法者為了實現(xiàn)公共利益而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由于公共利益是不同于個人利益的法益,所以公共利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就是從外部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而“內在限制說”的邏輯與“外在限制說”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內在限制說”又稱“本質限制說”,這種學說認為:“公共利益”這種限制實際上是依基本權利自身的性質產生的,是存在于基本權利自身之中的限制。[3]任何權利按照其社會屬性,都有一個“固定范圍”,所謂“權利的限制”不過是在此固定范圍的邊界之外東西;蛘哒f,“權利的限制”并不是什么限制,而是權利按照其本性本來就不應該達到的地方。按照“內在限制說”的理解,公共利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只不過意味著:基本權利的行使原本就不可以危害那些對于社會的存續(xù)具有必要性的法益,原本就不可以破壞權利實現(xiàn)所必需的社會秩序。或者說,由于個人是社會中的人,所以從社會倫理和社會道德的前提出發(fā),個人的權利自始就受社會約束、對社會負責。

  二、兩種學說的分析與批判

  (一)對“外在限制說”的分析與批判

  “外在限制說”明確區(qū)分“權利”和“權利的限制”。也就是說,針對某項基本權利,我們首先需要解決的是“權利的構成”問題,也就是確定“哪些人是該項權利的主體”、“哪些行為是該項權利保障的對象”,這時候權利的范圍是寬泛的、沒有邊界的、存在無限可能性的。接下來再討論“權利的限制”問題,也就是通過考量公共利益,去確定什么樣的權利主張不能得到支持,這樣,權利的范圍才被確定下來。

  “外在限制說”的優(yōu)點在于邏輯清晰,它明確的把“權利的構成”和“權利的限制”區(qū)分為兩個層次的問題,在論證上不像“內在限制說”那樣復雜而神秘。然而,“外在限制說”卻隱含著導致“公共利益優(yōu)位論”的危險。首先,由于“外在限制說”認為公共利益是外在于基本權利的,而公共利益又是限制個人利益的理由,這就很容易產生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絕對而個人利益相對這樣的認識。更為重要的是,“外在限制說”在方法上必然會落實到“比較衡量”,也就是說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的層面,都要對相互沖突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進行衡量,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利益被認定優(yōu)先的可能性顯然更大。所以,我們可以比較謹慎的作出這樣的判斷: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權利“外在限制”的觀念,與公共利益相對于基本權利的“優(yōu)位”觀念之間,可能存在著某種自然而然的聯(lián)系!肮鎯(yōu)位論”的危險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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