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本位: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
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也是一定數(shù)量權利、義務的總和。無論是強調(diào)權利還是強調(diào)義務,在邏輯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因為權利的實現(xiàn)是以義務的履行作為條件的;義務的履行是以權利的實現(xiàn)作為目標的。權利與義務在數(shù)量上的相等,在關系上的對應,決定了在邏輯上只要權利實現(xiàn)了,義務也就履行了;只要義務履行了,權利也就實現(xiàn)了。其實,在實踐中,由于權利義務的不同屬性和人們對于權利義務的不同心態(tài),情形迥然有別。因為權利對于其主體具有有利、有益的特性,能夠調(diào)動權利主體享有權利或者實現(xiàn)權利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而與之相反的義務,卻不具有權利的這種特性。一般說來,只要義務主體不具有高尚的人格和思想品德,就很難自覺地履行義務。在社會還沒有進步到所有或者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都具有高尚品德的時候,就必然會存在人們對于義務的排拒,使權利無法實現(xiàn)。既然在邏輯上從權利入手與從義務入手都可能達成權利、義務得以實現(xiàn)的結果,首選權利作為著眼點、入手處當然就最為有效,更能張揚權利,擴展社會生活,使社會生活充滿生機與活力。以權利為本位與以義務為本位就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社會后果。因此,是堅持權利本位還是堅持義務本位是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重要的區(qū)別,以權利為本位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要以權利為本位,必須考察權利保障的制約因素。權利的保障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權利受義務制約;二是權利受權力的制約。因此,權利本位就要求為權利的實現(xiàn)而履行義務,為權利的實現(xiàn)而制約權力。
堅持權利本位,以權利的實現(xiàn)帶動義務的履行。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法的兩大要素。在權利與義務之間,作何種價值選擇,是任何法律時代都存在的法的價值判斷。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上有著一種錯誤的認識,似乎二者之間只有一種關系,學者們的認識也只有一種才是正確的。即只有權利義務一致的理論和口號才是唯一正確的。實際上這是十分偏狹的。從不同的側面認識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其結論自然就有所不同。在價值意義上,我們所應提倡的是權利先導。因為權利與義務在總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論上似乎強調(diào)義務或者權利,都是一樣的,都能達到二者實現(xiàn)的目的。然而強調(diào)義務和強調(diào)權利的實際后果是不同的,因為每個人都有關心自我的本能。權利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說,具有比義務更大的號召力。因此從保障權利出發(fā)帶動義務的履行,比從義務出發(fā)更加有效。權利本位的意義遠非僅限于此,它還有利于社會權利的擴大和良性發(fā)展。
堅持權利本位,依法制約權力。這里的權力,是指國家權力;這里的權利主要是指民眾個人或群體的權利。權力與權利有著重大的區(qū)別。首先,在終極意義上,權利是權力的基礎,權力不是權利的基礎。其次,權利要由權力予以保護,權利本身往往難以自保,而權力本身卻有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第三,權利本身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其保護要依賴權力,而權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權力與權利的區(qū)別就決定了,權力易于膨脹,而權利難以自保。在權利與權力之間,權利易于受到權力的侵犯。為了保障權利就必須制約權力。
要以權利為本位,必須有權利神圣的意識。這種意識的確立對于權利本位的確立具有至為重要的意義。一些社會成員輕描淡寫地認為,權利不過是記錄在法律上的符號。如果這樣來認識權利,是怎么也產(chǎn)生不了權利神圣的意識的。權利實質(zhì)上是一個人自由的體現(xiàn),是一個人人格的體現(xiàn)。侵犯權利的行為是對于自由和人格的侵犯行為。對于權利的侵害不是一個利害得失的小事,而事關人格與尊嚴。如能把權利放到如此狀態(tài)中去認識,就不會不為權利而斗爭。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如果說權利是主體人的自由、主體人的人格的具體化的表現(xiàn),那么,對權利的侵害就只能是對主體人人格和自由的侵害的表現(xiàn)。”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jīng)?梢砸姷侥欠N為所謂“蠅頭小利”爭斗的情形,許多人心中著實想不通,深感“不值得”。這種爭斗之心,無非是源于二者。一是其對于公正的渴求,希圖通過訴訟以獲得公正,給其某個“說法”或還其某種“清白”。二是其對于權利的珍視,希圖通過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得到一個正確的“是非”認定。有了對于權利的深刻認識,所以才有人為權利而訴訟,而忘卻了其余;所以才有人為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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