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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懸賞看民間“偵探”論文
針對“執(zhí)行難”,上海一些法院開始嘗試以“懸賞執(zhí)行”的方式,讓更多的知情人站出來說話,加快執(zhí)行的效率。社會公眾現(xiàn)在登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網(wǎng)站,就可以看到被執(zhí)行人的有關信息以及懸賞金額和比例。(新華網(wǎng)4月13日)
前不久,抓獲馬加爵便是與公安機關使用巨額懸賞的方式有關。懸賞方式在今天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許多國家機關都在公務活動中采用懸賞方式。盡管懸賞方式存在不少爭議,但在許多情形下,總體上還是利大于弊。對于國家機關和公務活動的相對人來說,能減少成本投入,提高效率;而對于懸賞的受要約人即提供線索的人來說,事實上也是在權衡各種得失后,是收益大于成本的理智選擇。由此可見,這是一個三方都得利的舉措,何樂而不為呢?
可見,根據(jù)權衡成本收益的經濟學原理,懸賞是理性的,同時懸賞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公務活動運用懸賞方式就有正當性。而懸賞的正當性必然給懸賞的受要約人--“線人”獲利賦予了正當性,因為,沒有“線人”的正當性,懸賞就不可能有存在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然而,從人都是“理性經濟人”的角度分析,有利益的地方必然使資本與人氣聚集,大批的“線人”產生是懸賞的必然結果,竟爭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同時,從“線人”本身來看,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降低成本,走向專業(yè)化和有組織化,由此也必然催生一批職業(yè)“線人”,作為職業(yè)“線人”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民間“偵探”、民事事務調查所也由此醞釀而生。
我們不可能說,單個“線人”的活動有正當性,而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成本的有組織或專業(yè)化的“線人”卻無正當性,這在經濟學原理上和邏輯上都是講不通的。我們只能說,有組織或專業(yè)化的“線人”的活動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這才是問題的關鍵。由此看來,重新審視民間“偵探”的作用,重新審視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成立民事事務調查所,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難題。
事實上,民間“偵探”也好,民事事務調查所也罷,都不是懸賞催生的。由于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要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在執(zhí)行中要提供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線索等社會現(xiàn)實的需要,各行各業(yè)的專業(yè)化、有組織化“線人”的出現(xiàn)早已不是新聞了,這些機構與人員已經大量地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只是公權力機關懸賞方式的大量運用必將催生更多的這些機構與人員也將進一步賦予他們存在的正當性。從法律實施角度上看,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只能是針對少數(shù)人,如果違法成為普通,并且違法行為得到公眾認同時,我們要反思的也許是法律本身的正當性了。再從另一個角度上看,大量存在的民間“偵探”、民事事務調查所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規(guī)范而處于社會的邊緣化,導致他們侵犯公民權利和自身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但是,禁止他們存在的人們似乎又從這里找到進一步禁止的理由:看,讓他們存在有如此多的麻煩!其實,這完全是一種“倒果為因”的理由,因為,只有先承認他們才能進而規(guī)范他們,從而才能最大程度上減少他們的負面影響。
因此,我想說的是,對于民間“偵探”、民事事務調查所,既然無法抹煞他們的正當性又離不開他們,那就承認他們、規(guī)范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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