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俄羅斯司法改革的認識和思考論文
【摘 要】在當今世界的法律發(fā)展中,改革是一種最具普遍性的形式,為了盡快趕上先進國家或建立起新的社會制度,俄羅斯系統(tǒng)構想司法改革,通過多年努力,終于取得了豐碩成果。豐富、具體的經(jīng)驗材料和特殊的理論和實踐盡管是在俄羅斯的特定條件下生成的,但卻是使俄羅斯的法律從歷史走向現(xiàn)代的重要因素,這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關鍵詞】 俄羅斯司法改革 變化 成果 借鑒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當我國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在熱火朝天地探討我國司法改革的同時,我們的鄰國——俄羅斯并沒有停滯,它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司法改革。盡管各國歷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異大,但并不代表對我們無任何借鑒意義,這種借鑒我們認為不應是照搬照抄,而應是科學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們擬對俄羅斯司法改革作一點評,以期為我國未來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許參照和借鑒。
一、俄羅斯司法改革的驅動因素
我們知道,世界各國的法律總體上可為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羅斯的法律總體上應歸入大陸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陸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強調議會立法(實質上是專家立法,只是加蓋了議會的橡皮圖章)。在司法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第二,強調國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訂統(tǒng)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極少遵從先例。即在審理一個新案時未必要按照別的法院以往對類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決。
法律變遷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發(fā)生,它可以是不同行為主體引進一系列規(guī)則的結果,也可以發(fā)生在幾種既有法律體制的競爭過程中,還可以強行從外部改變舊的法律制度。前兩種均是法律自然演進型變遷,第三種則為政治過程所決定,具有強制性,是大部分后發(fā)國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實際上是政府為尋求制度效率改進而進行的一種既有的秩序治理結構的主動調整,包括大規(guī)模的變法、立法及其相關支持制度(司法系統(tǒng))的改革和完善。經(jīng)濟轉軌國家大多采用此種模式。
俄羅斯的法律在轉軌時期處于非均衡狀態(tài),而且變化迅速。蘇維埃政權時期司法機關活動的主要目的是“保衛(wèi)無產(chǎn)階級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國家利益”。自從俄羅斯聯(lián)邦獲得國家主權之后,司法權力機關的主要職能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當然,同時還保留了保護社會和國家利益、確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能正確適用法律。計劃經(jīng)濟時期的舊的法律已經(jīng)不適應私有化之后的商業(yè)實踐,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為的不確定性而難以實施,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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