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辭退賠償案例:
原告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荊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支付遲延給付2010年8月份工資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1031元;2、請求支付加班費人民幣9628元(平時加班費人民幣2784元,周末加班費人民幣6488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2407元;3、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4個月賠償金人民幣30736元;4、請求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扣掉的浮動工資人民幣6060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1515元;5、請求支付2009年度少支付的年終獎人民幣13809元;6、請求支付2010年度年終獎人民幣13826元;7、請求支付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入職被告,任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8年11月9日至2012年3月1日。合同約定原告每月工資由基本工資(人民幣4040元)、浮動工資(基數(shù)為基本工資的25%,根據(jù)當月的工作績效完成情況進行評定,最低不低于0)、交通補貼(人民幣1200元)構成。雙方未對年終獎的數(shù)額進行約定。合同同時約定被告內部通過IT平臺進行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公示和查閱、財務報銷、員工培訓、考勤、假期等的管理。
原告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的月工資由標準工資(人民幣4040元)、浮動工資(人民幣0至1010元不等)、交通補貼(人民幣1200元)、勞保和伙食補貼構成。該期間應發(fā)工資總額為人民幣73611元。被告向原告發(fā)放2009年度年終獎人民幣7140元。
2010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稱,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為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培訓或轉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告未就其主張舉證。被告提交《離職結算表》,載明原告2010年8月份工資為人民幣3573、勞保人民幣53元、伙食補貼人民幣225元、保密費人民幣1000元、辭退補償費人民幣12120元,扣除社保、伙食費等,實發(fā)金額為人民幣15978元。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項。
原告主張其2008年11月入職后至2010年8月離職時止,工作日延時加班64小時,休息日加班118小時。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費。原告提交了電子郵件的打印件作為證據(jù)。被告以該證據(jù)未經(jīng)公證為由,不予確認。
雙方對以上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利均受法律保護。
關于2010年8月工資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本案中,雙方于2010年8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份工資,應支付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未對《離職結算表》中原告8月份工資人民幣3573元提出異議,故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為人民幣893元(3573元×25%=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