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老鄉(xiāng)小陳是當?shù)夭AS的一名工人,今年6月的一日上午,小陳在上班(有事遲到)途中因意外被一輛車撞傷,后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車主承擔主要責任,小陳承擔次要責任。后來,小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確定小陳所受傷害為工傷。但玻璃廠不服,工廠認為當天小陳上班遲到近半個小時,事發(fā)是在小陳遲到上班的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請問,當天小陳因有事遲到上班,在上班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從本條規(guī)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事故或者傷害都是工傷的范疇內,至于時間并未明確規(guī)定。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fā),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小陳因有事遲到,但其受傷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應該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上班途中。
小陳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于該行為,企業(yè)有權依據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提并論。因此,小陳雖然遲到,但不影響工傷性質的認定。這樣才符合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也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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