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設立的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可以依法從事與新聞單位業(yè)務范圍相一致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經營活動應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記者站和支社只能從事與新聞單位業(yè)務范圍相一致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以下是由大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新聞采編活動,根據有關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設立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新聞網站、網絡廣播電視臺等具有新聞采編業(yè)務的單位根據新聞業(yè)務需要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qū)設立的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活動的記者站、分社、支社、網站地方頻道等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可以依法從事與新聞單位業(yè)務范圍相一致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經營活動應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記者站和支社只能從事與新聞單位業(yè)務范圍相一致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名稱由新聞單位名稱和駐地方機構所在行政區(qū)域或者單位名稱組成。
第五條 未經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設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
未經軍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軍隊新聞單位和人員不得設立駐地方機構,非軍隊單位和人員不得在軍隊設立駐地方機構。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假冒、盜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名義開展活動。
第二章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新聞單位,可根據其新聞業(yè)務需要申請設立駐地方機構。
報刊出版單位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qū)創(chuàng)辦新的報刊可設立分社。報紙出版刊期在周四刊(含周四刊)以上的報紙出版單位和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網絡廣播電視臺可設立記者站,其他期刊和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出版單位不得設立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的駐地方機構。
通訊社可根據新聞業(yè)務工作需要設立分社、支社、記者站。
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所辦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可設立網站地方頻道,其他網站不得設立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的駐地方機構。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全國性社團組織及其直屬單位,國有大型企業(yè)等單位主管的新聞單位可以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設立駐地方機構。
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省級單位主管的新聞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qū)所轄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轄市所轄的區(qū)、縣設立駐地方機構。
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地(市)級單位主管的新聞單位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轄的縣、市、區(qū)、旗設立駐地方機構。
新聞單位在符合規(guī)定的各區(qū)域只得設立一個駐地方機構。
第八條 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并確有新聞采訪需要;
(二)新聞單位具備有效管理駐地方機構的條件和能力,新聞單位及其已設立的駐地方機構近兩年內未出現違反國家法規(guī)、規(guī)章的問題;
(三)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采編人員須為符合申領新聞記者證條件的新聞單位專職人員,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主要負責人須具有新聞、出版、播音、主持等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有5年以上新聞采編、新聞管理工作經歷;
(四)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有新聞單位提供的維持日常工作的經費;
(六)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總量、結構、布局的規(guī)劃。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新聞單位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設立駐地方機構,須報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批。
因特殊需要必須在規(guī)定范圍以外設立駐地方機構的,須向設立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該地區(qū)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新聞單位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設立駐地方機構,須經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的地、市、州、盟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批。
因特殊需要必須在規(guī)定范圍以外跨省設立駐地方機構的,須經新聞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該地區(qū)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十一條 報刊出版單位設立分社須按照《出版管理條例》有關出版單位分立的規(guī)定,經分社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二條 新聞網站設立地方頻道須由地方頻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核,并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查同意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報業(yè)集團、期刊集團、廣播影視集團(總臺)或者擁有多家子報子刊的新聞單位須以該集團(總臺)或者新聞單位名義設立駐地方機構,其屬下新聞單位不再單獨設駐地方機構。
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須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申請書內容包括:
(一)設立駐地方機構的理由;
(二)駐地方機構的業(yè)務范圍、活動方式;
(三)新聞單位對駐地方機構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條件及管理責任等。
有關材料包括:
(一)駐地方機構人員基本情況及其從業(yè)資格證明;
(二)新聞單位出具的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駐地方機構人員編制或者勞動合同等證明文件;
(三)新聞單位的主管單位同意設立駐地方機構的文件;
(四)新聞單位出具的駐地方機構經費來源證明;
(五)駐地方機構辦公場所的有關證明;
(六)期刊出版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須提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新聞性期刊證明;
(七)報紙出版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須提供報紙刊期證明;
(八)新聞網站設立地方頻道,須提供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查同意的證明。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應持批準文件,于15日內到設立駐地方機構所在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填寫《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登記表》,領取《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及換發(fā)時間,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新聞單位負責駐地方機構籌備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在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設立駐地方機構前,不得以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其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新聞單位不得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從事采訪方式代替設立駐地方機構。
第三章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人員及活動
第十九條 新聞單位須在駐地方機構登記后三個月內派遣記者到駐地方機構開展工作,并在其到崗前為其申領新聞記者證。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新聞記者證應注明駐地方機構名稱。
第二十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須為新聞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新聞單位簽有勞動合同的專職人員。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人員須持有新聞記者證。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負責人和采編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含兩個)以上駐地方機構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員,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兼職。
第二十二條 新聞單位須確保其駐地方機構日常工作的經費開支,完善工作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駐地方機構日常工作正常開展,確保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fā)放。
第二十三條 新聞單位須建立健全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培訓和在職教育制度、巡視檢查制度,完善社會監(jiān)督機制,落實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須建立新聞線索集中管理和統一安排采訪制度,規(guī)范駐地方機構新聞記者的采編活動,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 新聞單位不得向駐地方機構采編部門或者采編人員下達經營創(chuàng)收指標、攤派經營任務、收取管理費。
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新聞采編和經營活動,須嚴格執(zhí)行采編和經營兩分開原則,實行收入支出兩條線,人員不得混崗,部門不得交叉,業(yè)務不得重疊,新聞采編人員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經營人員不得從事任何采編活動。
支社和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fā)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新聞采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新聞報道要求采訪、報道對象及相關單位和人員訂報刊、做廣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搞有償新聞,不得編發(fā)虛假報道,不得從事違反新聞職業(yè)道德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新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駐地方機構及其證照,不得將駐地方機構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對外開展合作。
第二十八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發(fā)生變更,新聞單位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備案,新聞網站須同時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登記地址、電話等項目發(fā)生變更,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新聞網站須同時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新聞單位終止其駐地方機構業(yè)務活動,應及時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交回《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對全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地方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和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建立協作機制,共同加強新聞網站地方頻道的監(jiān)督管理。
下一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定期向上一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報告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設立、變更及其監(jiān)督管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新聞單位應履行管理職責,監(jiān)督駐地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活動。對駐地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須分別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駐地方機構所在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報告,并依法追究駐地方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須接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所在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年度核驗每年一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年度核驗情況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三十五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須按時將年度核驗材料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核驗。新聞網站地方頻道的年度核驗材料須事前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核同意。
年度核驗內容主要為: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工作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無違法情況、記者持有新聞記者證情況等。
年度核驗材料包括:
(一)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二)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本年度發(fā)表新聞報道的目錄;
(三)新聞單位對駐地方機構的巡視報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在年度核驗中發(fā)現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應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其年度核驗不予通過。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未通過年度核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可根據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刊播新聞報道的數量、質量等情況,對其新聞采編活動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實行退出機制。
被確定退出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被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的,須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交回《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注銷登記后,登記機關應于20日內在本機關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新聞單位及其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jiān)督整改。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四十一條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責令新聞單位限期改正;新聞單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注銷該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
(一)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按規(guī)定開展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核驗的。
第四十二條 新聞單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以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其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的。
第四十三條 新聞單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該駐地方機構: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違規(guī)設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派駐、使用人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未按規(guī)定開展工作、落實主體責任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違規(guī)下達經營指標、任務,違規(guī)收費,采編和經營未分開,違規(guī)從事有關活動或者編發(fā)虛假報道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違規(guī)出售或者轉讓駐地方機構及其證照或者違規(guī)對外開展合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未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履行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不服從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管理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擅自設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假冒、盜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登記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為了規(guī)范各類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設立做出了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顯示,新聞單位在符合規(guī)定的各區(qū)域只得設立一個駐地方機構,不得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從事采訪方式代替設立駐地方機構。在新聞網站的管理方面,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所辦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可設立網站地方頻道,其他網站不得設立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的駐地方機構。此外,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員,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兼職。
征求意見稿在采編與經營分離方面規(guī)定,新聞單位不得向駐地方機構采編部門或者采編人員下達經營創(chuàng)收指標、攤派經營任務、收取管理費。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新聞采編和經營活動,須嚴格執(zhí)行采編和經營兩分開原則,實行收入支出兩條線,人員不得混崗,部門不得交叉,業(yè)務不得重疊,新聞采編人員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經營人員不得從事任何采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