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營企業(yè)每年需要簽訂大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guī)避買賣合同陷阱成為企業(yè)的必修課。以下是小編跟大家分享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論文,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篇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救濟方式探析
摘 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必須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實現(xiàn)各自的經濟目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采取相應救濟措施。通過對《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相關規(guī)定的分析,探析其內在的法律價值的追求,對我國合同履行的現(xiàn)狀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貨物買賣違約救濟根本違約價值取向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都可能因各種原因而違約。不論違約的性質如何,受害方均有權依照合同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違約救濟措施中,有的僅限于賣方或買方采用,有的則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均可采用的。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主要是1980年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目前,《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還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tǒng)一法。然而就其靈活性及獲得普遍接受的程度來說,則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都不能比擬的。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調和各國國內法的規(guī)則,而是提出一套適合于國際貿易特殊要求的原則和辦法供買賣雙方選擇適用,以實現(xiàn)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fā)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慮各國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這一現(xiàn)實以及對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對外貿易中的不同做法給予充分的肯定,對國際貿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本文所討論的違約救濟方式就是以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來進行闡述的。
一、違約救濟方式的類型
。ㄒ唬⿹p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guī)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很好地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受害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受害方要求損害賠償,除了對方有違約行為這一重要條件外,還需滿足另外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應該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料到的損失,二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與對方的違約有著因果聯(lián)系。同時,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可與其他的救濟方式并用。
。ǘ⿲嶋H履行
實際履行屬買賣雙方均可采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它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8條規(guī)定,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所以,公約在原則上認為實際履行屬于救濟方式之一。然而即使如此,當一方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時,法院并無義務作出此類判決,除非法院本國的法律要求這樣做。
。ㄈ┙獬贤
無論是賣方或買方的違約行為達到公約所規(guī)定的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 ,對方當事人均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終止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因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guī)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 ,才開始有效 。此條款包含有二層含義:一方面是當事人宣告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是對方當事人的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面是當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如果受害方當事人未適當?shù)匕l(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對方當事人的違約已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合同亦不得解除。至于通知的方式,公約并未嚴格規(guī)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ㄋ模┬蘩砘蛱峁┨娲
在貨物品質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修理貨物或重新交付替代物。對買方行使“要求修理”權利的惟一限制條件就是這一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視為不合理,而修理要求的合理與否主要取決于貨物的特性、對方所在國的遠近以及貨物存在缺陷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而不是取決于對方違約的性質。
交付替代物則完全相反。受害方能否采用這一救濟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對方違約的程度。換句話說,只有當違約方的違約屬于根本違約,受害方才能取得要求對方交付替代物的權利,之所以強調賣方根本違約是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的前提條件,目的也只有一個,那就是防止在貨物僅存在輕微缺陷的情況下,賣方也不得不無謂地開銷一大筆交付替代物的運輸費用。
。ㄎ澹┙o予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義務
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合同及《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買方可以給予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即所謂的給予寬限期。但買方并不因此而喪失對賣方延遲履行義務而享受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牧x務。值得一提的是,給予寬限期是公約賦予買方的救濟方式之一,而不是賣方的權利,所以公約第45條第 3款明確規(guī)定,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此項救濟方法的本質,仍應歸納為實際履行。
。p價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0條規(guī)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不符,無論買方是否已支付了貨款,買方都可以要求減價,減價應按照實際交貨時的貨物價值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買方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要求減價:如果賣方對其交貨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采取了實際履行合同的補救措施;買方拒絕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措施未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的。
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違約救濟方法上的差異
由于法律體制不同,各國的法律特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在合同違約救濟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公約)規(guī)定的當事人違約救濟是對兩大法系矛盾的調和與折中。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違約救濟上主要有以下分歧:
(一)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shù)姆傻匚?/p>
兩大法系均把實際履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作為違約的三種救濟方法,但實際履行在兩大法系中卻具有不同的地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的規(guī)定有很大不同,大陸法系把實際履行作為對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濟方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英美法則只有損害賠償而無實際履行,只有當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才能訴諸平衡法上的實際履行。一般來說英美法院對貨物買賣合同原則上不會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只有在買賣標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別珍貴罕有而在市場上不容易買到時,法院才會判決實際履行,因此英美法中實際履行只是一種在例外情況下采用的輔助性方法。由于兩大法系上述重大分歧,公約無法進行完全的統(tǒng)一,只能作出一定程度上的統(tǒng)一,并給與各國法院依本國法律進行判決的自由。公約28條規(guī)定:如果按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判決要求具體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履行公約范圍的類似買賣合同愿意這樣做。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院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糾紛極少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原因在于按實際履行投訴,原告要負舉證責任,被告則會極力抗辯和推脫,待法院作出判決通常要兩三年,耗時費力,而且國際買賣貨物一般都是非特定物,大多數(shù)情況下,買方都可以買到替代物,如果買方購買替代物同時提出賠償,則通常會得到充分及時的補償,故實際履行只是從法律上作出規(guī)定。
。ǘ┻`約責任原則
即請求違約救濟是否以違約方有過失為前提。大陸法系國家把違約方的過失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合同一方只有在證明違約方有過失時,才能使其承擔合同責任,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不以違約方的過失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了英美法系國家的作法,即當事人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證明違約方有過失。
。ㄈ┙獬贤c請求損害賠償?shù)年P系
英美法系國家將損害賠償作為違約的基本救濟方法,它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救濟方法同時使用,當事人解除合同,不影響其他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法則規(guī)定違約受害一方只能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兩者中任選其一,但法國法則規(guī)定,損害賠償和解除合同兩種救濟方法可以同時使用。
。ㄋ模┻`約金制度
英美法只承認損害賠償性質的違約金,認為違約的主要補救措施是損害賠償,但大陸法系的德國法認為,違約金是對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的制裁,具有懲罰性,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如無其他約定,另一方除請求支付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而大陸法系的法國則認為違約金屬于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性質,具有擔保作用,原則上受害方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但延遲履行者除外。
三、違約救濟方式所體現(xiàn)的法律價值取向
。ㄒ唬┬
效率,是指資源配置的效率,它原本是經濟學上的范疇,后來被引入法律領域,成為人們分析和評價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尺度。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場經濟中的交易成本以及高效地解決爭議。
自愿交易的順利進行,能促進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但交易中的機會主義和信息不對稱阻礙了交易的進行。因此,必須確立違約救濟制度,使交易者引以為戒,使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促進交易的進行。
大多數(shù)情況下,合同訂立雙方訂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并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因此,公約出于嚴格限制合同解除,盡量保持合同的有效性確立了根本違約制度!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通過其所確立的根本違約制度,其目的并非是賦予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讓另一方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是在于嚴格限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通過根本違約制度,嚴格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以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本身在一方違約以后,應賦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這并不是說,一旦出現(xiàn)違約的情形都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實際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例如,違約方交貨造成遲延,但非違約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貨;或交付的產品有瑕疵,但非違約方希望通過修補后加以利用,這就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在任何違約的情況下都要導致合同的解除,將會使非違約方被迫接受對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話,也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xù)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xù)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xù)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內容,如要求解除合同,將會耗費不必要的費用,造成資源浪費?v觀各國的立法,對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違約是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協(xié)作與善意
簽訂合同的全部意義在于履行,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滿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分工帶來的協(xié)作之必要途徑。而違約破壞這種個人的期待與雙方的協(xié)作。公約確立違約救濟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在違約事實發(fā)生之后,通過合同訂立雙方的相互協(xié)作、共同努力,使合同得以繼續(xù)履行。因為一般來講,合同訂立雙方訂立合同自始至終都希望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當違約發(fā)生之后,只有相互協(xié)作使合同繼續(xù)履行,他們的這種期待才能得以實現(xiàn)。在公約的違約救濟方式中除了最嚴厲的解除合同之外,其余的救濟方式其實都是要求在合同雙方相互協(xié)作的基礎上得以實現(xiàn)的。
當前,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正處于一個繁榮時期,合同的簽定與履行時刻都在發(fā)生,但是我國的履約狀態(tài)確是令人堪憂,同時在違約發(fā)生以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取也不適當,大量案件訴諸法院,結果是合同不能順利履行之外,還增加了額外的訴訟與費用的支出,并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作也破裂。通過對《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違約救濟方式的探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對違約救濟的規(guī)定不單是能更好地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我們應深刻領會法律所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并非是為了對抗,而是為了相互的協(xié)作與善意的表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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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行使解除權的法律問題
【摘要】為解決國際貨物買賣之間的糾紛,促進各國貿易的增長,《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應運而生。但是由于各國對買賣行為本身認識的差異以及法律體系的不同,使得在國際貨物買賣行為中行使解除權存在很多的問題:寬限期長短、根本違約的標準、預期利潤的索賠計算、購買替代物的條件等等。研究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避免此類問題的發(fā)生,促進雙邊和多邊貿易的增長。
【關鍵詞】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解除權;違約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
《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xiàn)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xié)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公約》第47條第一款規(guī)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公約》第49條規(guī)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guī)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
從這條規(guī)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xiàn)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wěn)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xiàn)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公約》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guī)定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guī)定,并調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guī)定!巴荣Y格”是否指在該業(yè)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yè)信譽、從業(yè)道德方面表現(xiàn)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ㄈ╊A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梢,損害賠償?shù)姆秶鷳敯▽嶋H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
《公約》第74條同時規(guī)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guī)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jù)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
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shù),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guī),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guī)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jù)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xié)的產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xié)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chuàng)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fā)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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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摘 要 隨著國際間貨物買賣的越來越頻繁,如何在交易中盡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而預期違約制度,這個可以有效解決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有可能發(fā)生在合同關系上的危險情況的制度,對于保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預期違約的定義、分類、成立要件等進行分析,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 預期違約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明示 默示
一、預期違約的定義和種類
違約(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guī)定:“只要違約,有關當事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非其違約符合《公約》第79條所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即該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此種違約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由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他或他的后果。”
按照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可以分為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實際違約是指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實際違反。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自確立以來,對很多國家都影響深遠,中國雖然主要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但也逐漸在法律中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1999年《合同法》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豆s》第71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擔的大部分義務,即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前者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后者是以行動表明不準備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選擇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堅持合同有效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同時自己也做好履約準備。《公約》第71條和第72條分別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訂立合同之后,一方當事人發(fā)現(xiàn)對方的履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從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確認對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該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義務,但是他必須將中止履行通知對方,如對方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解決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有可能發(fā)生在合同關系上的危險情況,它對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預期違約的救濟措施,可以有效地減少實際違約造成的損失,及時解決合同糾紛,進而避免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的滋生。預期違約及其救濟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預期違約的成立要件
明示預期違約須構成以下要件:
1、必須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內,并且預期違約一方的當事人必須在合同履期屆滿前將其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當事人。
2、該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明確的、無條件的以口頭或書面表示的。如果該表示是非自愿的、虛假的、含糊不清的,或是有條件的,那么則不能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爸饕獋鶆铡笔呛贤(guī)定的決定合同性質的義務,主要債務的不履行將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得到實現(xiàn)。
4、明示預期違約沒有正當理由。一方當事人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構成預期違約。
默示預期違約須構成以下要件: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將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才可能構成默示的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xiàn):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四種情況時,對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其提供擔保而拒不提供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jù),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確切證據(jù)的。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標準是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預見到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至于什么證據(jù)屬于確切證據(jù),則由審判人員在在實踐中具體分析。
3、一方當事人必須能預見到對方當事人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其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合同目的仍然能夠實現(xiàn),那么對方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自然也就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否則為實際違約。
5、一方當事人必須沒有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即為明示毀約。
三、預期違約的責任
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終止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實際上,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沒有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僅僅只是一種假想的違約,因此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承擔以下義務:(1)必須立即將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決定通知預期違約方;(2)如果預期違約方提供了充分保證,則中止方必須履行合同義務;(3)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不能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否則應對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預期違約要根據(jù)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xù)履行。即違約方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非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xù)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補償對方當事人因為自身的違約行為而使財產蒙受的損失。至于賠償?shù)臄?shù)額則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對方當事人受到的損失數(shù)額計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則按約定,約定的金額過高或者過低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4)定金。如果一方當事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shù)額可由雙方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實務中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
下面從兩個案例中解讀國家貿易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案例一:廣東省南方皮箱廠是廣電省的一家鄉(xiāng)鎮(zhèn)皮箱小廠,該廠生產的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因此頗有市場。1991年2月,香港隆安家具行向南方皮箱廠發(fā)出購買1500只皮箱的要約,并且對皮箱的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必須4月5日之前交貨,每只皮箱1500港元。南方皮箱廠接受了該要約,并于2月10日正式簽約。簽約后南方皮箱廠即按照隆安家具行的要求開始生產。3月15日,南方皮箱廠收到隆安家具行的傳真,聲稱由于南方皮箱廠是小廠,產量低,將不能履行合同,其認為南方皮箱廠會預期違約,故宣告撤銷合同。南方皮箱廠收到傳真后立即回電說盡管產量不高,但簽約后已組織工人加班生產,每日產量達50只,截止到3月15日已完成900多只,完全可能按期交貨,隆安家具行撤銷合同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隆安家具行對此并沒有回答。4月3日,南方皮箱廠告知隆安家具行1500只皮箱已完工,請做好提貨準備,但是隆安家具行回說合同早已撤銷。于是南方皮鞋廠于5月份向北京中國貿易仲裁會提起仲裁。
本案涉及的就是預期違約的問題。買方隆安家具行并不了解賣方南方皮箱廠的生產狀況,主觀的認為賣方將預期違約然后單方撤銷合同是不符合公約要求的。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來前,以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約,才可以宣告撤銷合同。買方在賣方說明能履行合同后仍堅持撤銷合同,屬于單方面違約行為。買方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當賣方說明確能履行后得繼續(xù)履行合同,但是買方無權撤銷合同。
根據(jù)《公約》第71條第(3)款的規(guī)定,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本案中,買方隆安家具行認為賣方南方皮箱廠預先違約的證據(jù)不足,在對方證明確能履約的,買方仍然執(zhí)意撤銷合同,這實質上是一種毀約行為,因此本案中,買方隆安家具行應繼續(xù)履約。
案例二:2007年7月,國內A公司與美國買方簽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總金額約100萬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為OA30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買方對草莓品質要求較為苛刻,同時草莓市價不斷上升,出口企業(yè)A公司遂向買方表示,如果再按照買方要求的品質繼續(xù)供貨,其將難免遭受損失。A公司要求買方同意降低對草莓品質的要求,否則將不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美國買方對A公司的提議堅決反對,不同意對合同內容進行任何變更,更不同意終止合同執(zhí)行。買方表示其已經與下家簽署了供貨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須按照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供貨義務。買方隨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確后續(xù)貨物的出運日期,但A公司始終回避問題。買方遂停止支付金額為15萬美元的已到期貨款,并表示將在收到A公司后續(xù)供貨后再支付到期貨款;而如果A公司拒絕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該筆貨款將被用來彌補因A公司違約而造成的損失。A公司認為繼續(xù)供貨將有可能導致?lián)p失擴大,因此堅持只有在買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條件下,方能繼續(xù)向買方供貨。貿易雙方就此問題相持不下。
本案中,A公司的行為屬于預期違約。草莓屬于時令水果,受市場、氣候的影響,因此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遇見到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風險。A公司主張修改合同中實質性條款,否則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隨后在買方的多番要求下A公司一直拒絕履行合同,并且在買方履行了通知義務后A公司仍不履行合同義務,可見,其行為和聲明滿足了公約規(guī)定了構成要件,已經構成了預期根本違約。此時美國買方可以要求A公司提供充分保證,在其提供充分保證后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五、結語
如今隨著國際間交流越來越密切,國際間的貨物買賣也越來越頻繁,如何正確適用預期違約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每個從事國際貿易的人都應該掌握的。預期違約制度可以保護權益,但是也不是沒有限度的。每個國家對于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都是慎之又慎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要件才可以成立預期違約。如果一方當事人貿然提出對方預期違約,而對方并不成立時,提出方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話,也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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