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應聘,聲稱自己是某名牌大學法學碩士畢業(yè),取得了司法考試資格證書,并將自己的證書復印件交給了招聘人員,該公司急需法律顧問,于是以高新聘請了李某,請其擔任法律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試用期6個月,李某自2010年5月開始工作后,在試用期內經(jīng)常發(fā)生錯誤,特別是在一項合同審查中,沒有對該合同的重大紕漏提出法律意見,導致公司損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試證書是偽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張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問
1、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么》?
2、若李某此時已經(jīng)懷孕,公司是否還有權解除合同?依據(jù)是什么?
3、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李某承擔相應損失。?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