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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時效性】:已失效
【頒布日期】:1985-12-05
【生效日期】:1985-12-05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頒布機構】:審計署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審計署頒發(fā))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制定本規(guī)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加強財政財務監(jiān)督的重要手段,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國家行政機關、國營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建立內部審計監(jiān)督制度,以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紀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門,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基本建設單位,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業(yè)務少的部門和小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可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以下均簡稱內部審計機構)。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 財政經濟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部門(行業(y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并報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條 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業(yè)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業(yè)務上受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財務收支計劃、經費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對會計報表、決算的真實、正確、合規(guī)、合法,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六)貫徹執(zhí)行國家審計法規(guī),制定或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七)辦理本單位領導、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時,經領導批準,可采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單位的應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部門的應向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應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制定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二)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了,應提出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送本單位領導,重要的應同時報送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部門的重要審計報告應同時報送同級國家審計機關。
(三)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 須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 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訴。單位負責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應照常執(zhí)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任免。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征得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同意。
按照國家規(guī)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稱號,聘任內部審計專業(yè)人員。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 敢于斗爭,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情節(jié)輕重,經領導批準,予以經濟制裁、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地區(qū)、各單位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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