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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路護路手抄報:公路保護的法律關系
就公路保護總的法律關系來說,是國家與公眾之間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梢园凑詹煌臉藴蔬M行分類。
一、以行政相對人為標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公路管理機構和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一類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使用者之間的關系。
——公路管理機構和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之間的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
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和社會公眾,這里的社會公眾是指與公路發(fā)生一定聯(lián)系的特殊公眾,可分為與公路的相鄰者、利用者和損害者。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對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為公路管理機構享有一定的管理職權,社會公眾更多的是負有一定的義務。因其相應角色不同可分為三種義務,一是相鄰者義務,比如,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所有人只能對其建筑物進行防護性加固而不能進行改、擴建。(此時,公路管理機構對某些退出建控區(qū)的建筑物所有人應給予合理補償。)二是利用者義務,在不影響公路正常的性能下,借助公路及公路用地搭設廣告或接道公路等公路的利用者,應征得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并接受其管理。三是損害者義務,公路的損害可分為損壞和破壞,前者主要是公路利用者在利用公路時,比如,公路接道者在接道時對公路路肩不可避免的損壞,后者是指故意或過錯破壞。前者應補償,后者應賠償。
(3)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主體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本類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公路,包括公路通行的安全性和公路的完好。
(4)法律關系的目的
從目的上看,本類法律關系主要是為了規(guī)范與公路發(fā)生一定聯(lián)系的特殊公眾的行為,從而保護公路通行安全性,同時也涉及路產保護問題。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使用者。
(2)法律關系內容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使用者之間有什么權利義務關系呢?
公路管理機構的職權職責是一致的,即通過管理,提供安全、完好、暢通的公路——一種重要的公益性產品。就公路使用者來說,其義務是交清各項稅費、服從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其權利是在安全、完好、暢通的公路上通行。
具體來說,公路管理機構的職權職責分為,一是及時養(yǎng)護,確保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通行狀態(tài);二是對公路使用者的管理,公路是供使用者正常合理的使用,而非破壞性的使用,因此,必須對公路的使用秩序進行管理,比如大件運輸車管理、履帶車管理、超限車管理等,具體職權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三是對上述“二”中非法使用和特殊使用公路的車輛造成路產的損害進行處理。
對應地,公路使用者的權利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安全、暢通的公路通行條件,義務包括:合理使用并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義務、確需特殊使用時必須進行申請并給予補償?shù)牧x務、造成損壞時賠償?shù)牧x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
客體同樣是公路,包括公路的安全、暢通和完好。
(4)法律關系的目的
從目的上看,本類法律關系主要是為了規(guī)范公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公路安全、完好、暢通,同時也涉及路產保護問題。
二、以法律關系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秩序管理關系和路產管理關系。
下文將要述及,公路管理機構與公安交警的管理相比,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的管理內容包括秩序和路產,而后者只是秩序管理。在公路管理機構日常管理中,兩者往往緊密聯(lián)系、相伴而生,但畢竟屬性不同,區(qū)別也是明顯的。
——秩序管理關系
秩序管理關系的主體雙方為公路管理機構和行政相對人,秩序管理內容具體體現(xiàn)為公路管理機構的職權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秩序管理關系的目的側重于維護公路本身的安全性和公路通行的安全性,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具體可分為:對破壞公路正常使用性能行為的管理、對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管理、對利用公路的許可管理、對特殊使用公路的許可管理、對違法使用公路的管理。行政相對人違反上述秩序管理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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