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的分類與法治
一
亞里士多德曾經(jīng)將人類的知識分作三大類,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所謂純粹理性,在亞里士多德時代,大致是幾何、代數(shù)、邏輯之類可以精密研究的學科,如今似乎還應(yīng)當包括某些(例如,傳統(tǒng)的物理、化學)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學(例如,宇宙起源理論或生物進化理論);而實踐理性則是人們在實際活動中作出選擇的方法,用來確定命題之真假、對錯和行為善良與否,如倫理學、政治學,此外還包括了另外一些科學技術(shù)學科;技藝則是指那些無法或幾乎無法用言辭傳達的,似乎只有通過實踐才可能把握的知識,有時甚至是只有某些具有特殊“天賦”的人才能獲得的。例如木匠的好手藝就無法通過教學來傳授,又如醫(yī)生對疾病的診斷的能力,這些幾乎毫無例外都必須通過實踐來自己把握,而且僅僅靠努力實踐也并不是總是能有所成就。事實上,在歷史上,這些行當幾乎都是以帶徒弟方式來傳承的。因此,“世代名醫(yī)”、“祖?zhèn)髅胤健辈艦槿藗兯匾;也因此,許多人會以此來行騙,當然也就有許多人會受騙。
這種分類如同任何分類一樣,當然有其不完美之處;但這是一個有用因此有影響的分類。當初劃歸為某類的一些學科如今也可能有了重大變化。例如,由于其他科學技術(shù)的發(fā)展,醫(yī)學已經(jīng)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或接近于成為科學,盡管是《最年輕的科學》(托馬斯·劉易斯的一本書名);現(xiàn)代的機器生產(chǎn)至少在某些方面也早已令一個能工巧匠自嘆不如。但在我看來,這一切變化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取消這種知識分類。必須注意的是,在這里不能將知識的分類和學科的分類混同起來。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致于康德的時代(他的著名的三大批判可以說是承續(xù)了亞里士多德的知識分類),知識的分類也許更多同學科的分類相聯(lián)系,似乎某個學科的知識就只有某一類知識(甚至20世紀的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對知識的分類上也仍然是這個傳統(tǒng),所謂科學、神學和哲學的知識)。但是,嚴格說來,即使在歷史上,任何學科都或多或少地同時具有這三類知識。這一特點在當今時代也許尤為顯著,知識的分類與學科的分類已經(jīng)是交叉了。例如在哲學這個傳統(tǒng)的純粹理性領(lǐng)域,由于馬克思、尼采、后期維特根斯坦、海德格爾、杜威等人,早已不那么“純粹”了。即使是早期的(邏輯實證主義的、因此也是比較“純粹理性”的)維特根斯坦在其名著《邏輯哲學論》的篇末就已經(jīng)承認哲學中“有不可言說的”,因此要“保持沉默”。在工程技術(shù)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領(lǐng)域就是know-how.人們在各個學科中都似乎不約而同地開始重視《個人性知識》(波蘭尼),強調(diào)知識的彌散性(哈耶克),強調(diào)“無意識的知識”(波普爾),強調(diào)“無言之知”,強調(diào)“身體記憶的知識”,強調(diào)“習得的知識”,強調(diào)那種無法交流或交流起來不經(jīng)濟的知識。[1]而在另外一些場合,這種難以清楚地以言詞或文字交流的知識則被用“傳統(tǒng)”這個極為含混的概念所替代了。在國外法學界,上世紀的使法學成為科學的夢也已經(jīng)基本結(jié)束了,今天人們已日益承認法學更多是或主要一種“實踐理性”,[2]盡管法學家所用的“實踐理性”一詞在很大程度上也涵蓋了亞里士多德的“技藝”領(lǐng)域。
我的興趣當然并不在于如何使法學分類在現(xiàn)有的知識體制中位置更為恰當,盡管我曾在一次會議上同一位前輩學者就憲法學是否是憲法“科學”而叫過板。我更關(guān)心的是,假如法學不是一種純粹理性的知識,那么我們目前的法治建設(shè)、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luò)xfhttp教育網(wǎng))的總體思路和方法是否恰當有效,并因此應(yīng)當有所調(diào)整?
二
近代中國在科學與民主的旗幟下,引進了西學,進行了空前的社會改造,對中國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然而,絕大多數(shù)引進的西學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科學”的旗幟下進行的。法學可以說就是其中之一。在這種引進中,法學不僅是作為一種具有真理性的普適性命題引進的,而且法學往往成為對這些命題的研究、解說和論證,成為一套具有強烈規(guī)范意義的原則或規(guī)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