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法治建設發(fā)展的頸瓶-司法獨立

時間:2023-05-01 04:01:59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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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治建設發(fā)展的頸瓶-司法獨立

  中國加入WTO,人們談論最多的是它對中國經(jīng)濟的影響,這是表面的。加入WTO是中國近百年來對外開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進了中國的法治進程,拉開了中國新詩極大變法的序幕!

  在當今中國,法治不再是理論構想,而是治國方略,它的實踐清楚地表明了社會發(fā)展的未來走向。但另一方面在特有的歷史背景下,由于缺乏法治文化的潤澤,人們對依法治國的價值定位并不十分清晰,整個社會既有對法治全面推進的期待,又存有種種疑慮。這表明要借助于法治把中國真正引向制度文明,還須付出艱辛努力?墒,目前國內(nèi)對中國法治建設也還存在著很多誤區(qū);很多人認為中國的法治不健全僅僅緣于立法的不完善。其實,中國法治進程目前所面臨的危機與挑戰(zhàn),與其還只是停留在整日抱怨是由于我們的法治不健全,倒不如直面現(xiàn)實承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落后與不規(guī)范的這一病根所在。

  近年來,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學界對于司法獨立的研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逐漸形成了司法獨立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的共識。但是,現(xiàn)行立法有關“獨立審判”的相應規(guī)定尚欠具體和完備;學術界對于司法獨立的內(nèi)在精神實質與價值定位的理解還很不明確,以致對司法獨立原則的基本內(nèi)涵及其制度保障等具體問題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司法獨立原則是西方國家在反對封建專制和對抗王權的過程中確立起來的一項憲法性規(guī)范,它以法國啟 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作為理論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運行的內(nèi)在邏輯要求,“含有完善法律調(diào)整的合理技術成分”。(1)經(jīng)過二百多年的實踐,司法獨立原則不僅被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推崇,也為社會主義國家普遍認同,并演變成為現(xiàn)代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則。 以美國司法制度為例,其一個顯著特點是司法獨立。它由兩個方面組成:第一、個人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性,即聯(lián)邦法官做決定時是免受公眾壓力的,聯(lián)邦法官由總統(tǒng)任命并被參議院多數(shù)成員確認。美國憲法規(guī)定,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終生制的,除非他們因嚴重失職而被國會免職,這些情況是極少的。另外,他們的薪金不能減少。那些奠定美國政府制度的人認為如果通過公眾選舉進行聯(lián)邦法官的推選或連任,個人權力將受到威脅,因為被選舉法官清楚如果他們判決的案件不符合大多數(shù)人們的意愿,他們將落選。在飽嘗了英國君主政治下的集權,美國政制的奠基者試圖保護新的憲法并使之長期不變,不受時間變遷的干擾。他們希望一個獨立的司法制度-法官依據(jù)每一案件的事實運用法律,不受公眾情感或壓力的干擾-能給美國人們以法治,而不是人治。

  另一保證個人司法獨立的機制是司法豁免原則。在這一原則下,法官在他們的司法責任范圍內(nèi)的行為完全免除民事責任。如果法官懼怕憤怒的訴訟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時,控告他們嚴重失職和貪污腐化,并且起訴他們,法官可能會因受到威脅和壓力,而難以決定有疑難問題或有爭議的案件,并可能面對此壓力而放棄重要的法律原則。

  司法獨立的第二個組成部分是制度層面的司法獨立。即司法與立法和政府部門是平等的,不受他們的控制。美國的體制是三權分立,政府部門之間相互獨立,任何一方負責監(jiān)督另外一方,以防任何一方的權力過于集中。司法部門負責審查立法和行政部門的活動以保護少數(shù)人的權利免受由大眾和強權利益制定的專斷政策的壓迫。

  法官獨立-當獨立的法官不再懼怕因沒有作出公眾認可的決定而受到政治報復,或當作為制度的司法體制,法官不受過多的行政和立法控制時-司法體系就能提高那些美國人認為對政府民主政體至關重要的價值。司法獨立保護了那些被選舉出來的官員和沒有代表人的人民的利益-保護那些社會中少數(shù)公民的自由和民權,免受多數(shù)人的壓迫。美國憲法的人權宣言建立一套確實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不能被大多數(shù)人和他們選出的官員因時間的推移而輕易地改變。人們相信這樣的體制對每一個人都有利,因為今天受歡迎的和占多數(shù),明天可能就不是這樣。正如一位美國前州法官所說:想要法官按多數(shù)人意志行事的人不是少數(shù)。獨立的法官體制能使法官按一整套的法律原則決定案件,而不是最新的民意測驗。

  司法獨立有助于增強公眾對司法體制的信任;通過程序確保他們恪盡職守又不超越權力。其一,聯(lián)邦法官的推選和批準是經(jīng)在政治上實行責任制的總統(tǒng)和參議員的認可,并接受仔細審查。第二,法官只可以根據(jù)訴訟當事人的描述對案件進行裁決,這限制了法官審案的范圍。第三、因為案件是隨意分配的,法官不能選擇他們主管的案件。另外,法庭程序幾乎都向公眾開放。所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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