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述評論文
關于中國古代法的基本理論,古代學者和政治家有著不少的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或許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國古代法的真實,辨析出我國法治早期時代的一些歷史和特點。
一、法的產生—“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學者認為,在國家和法律沒有產生之前,遠古的中國社會“天下之亂,若禽獸然”。商秧說,“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產生奸邪,于是,作為度量奸邪、禁絕奸邪的法制得以產生。墨子分析說,天下之所以亂,其原因在于沒有“政長”。于是選出天子,置立三公,劃分“萬國”,分立國君,置立政長。實際上是以地域劃分國家,建立國家機構,實施國家統(tǒng)治。
滿清入關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入關后,“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世祖)頗煩擬議”。世祖福臨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從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1、中國古代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民眾而奸邪生”、“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亂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產生;2、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動力來自于統(tǒng)治者,并且是統(tǒng)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勛,基本安定天下之后。這些圣人憑借自己極大的權威和功業(yè),為了鞏固和穩(wěn)定統(tǒng)治,開始重視法制的作用,進而發(fā)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
中國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統(tǒng)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它是用來管別人的,服務于君主統(tǒng)治,服從于君主意志的。在齊國變法的管仲說,“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guī)矩繩墨也”;;“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法設之于官府,甚至不讓百姓知道。鄭國子產鑄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內的不少人的反對。
中國古代知識分子也認識到,法有其缺點,不是萬能的。司馬遷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法同樣是一把雙刃劍,并不是單單憑法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吳起變法,一方面使國家強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個悲慘的下場(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韓非的學說甚至還沒有被秦嬴政實施,就被讒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韓非的法律思想治國,征服了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tǒng)一國家。但是,因為過于依賴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滅亡了。鑒于秦的教訓,漢初用黃老學說無為而治以休養(yǎng)生息。自漢武帝之后,德主刑輔成為歷代統(tǒng)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輔助性的地位上經久不變。
一切法都是經濟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護和分配,使矛盾和斗爭的統(tǒng)治者制定法律,體現(xiàn)了他們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們享有種種特權,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可以贖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實施中,觸及了他們的利益和意志,他們就利用手中的權勢和影響,加以制止和阻礙。于是出現(xiàn)“法之不行,自上亂之”的情形,結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敗名裂。
三、禮法關系—“相輔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禮”,原是人們供奉鬼神的一種習俗。禮逐漸由祭祀儀式發(fā)展成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禮逐步完善詳備,成為兼容并包的龐大的體系!稘h書*禮樂志》敘述得較為詳細:“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別,為制婚姻之禮;有交接長幼之序,為制鄉(xiāng)飲之禮;有哀死思遠之情,為制喪祭之禮;有尊尊敬上之心,為制朝覲之禮!
從治國的角度看,禮與法有著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們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著統(tǒng)治者的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張岱年、魏長海說,荀子“既不同意只講禮治、德治,不講法治;也不同意只講法治,不講禮治、德治。荀況注重禮法的主張,兼采儒法兩家政治理論之長,糾正儒法兩家之短,這是從總結戰(zhàn)國時期的歷史經驗中獲得的。到清末宣統(tǒng)元年,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上書言,“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禮教者,以刑齊之。所謂禮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輔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關于禮法關系,當代學者楊鶴皋有一段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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